无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决定书(棣行审撤登字【2025】第001号)

审批
山东-滨州-无棣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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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社登记决定书(棣行审撤登字【2025】第001号)
发布日期:2025-02-27 16:37

当事人:******社;法定代表人:范玉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012447D;住所:**县车王镇范道口村;类型: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注册资本:6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3月7日;经营范围:组织本社社员开展小麦、玉米、高粱、棉花、树木种植;羊、牛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接到**县12345政务热线反馈单,投诉人范国峰称有人冒用其父亲范海滨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社,希望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我局依据《****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19〕429号)规定,将投诉情况转****管理局调查。

****管理局调查:原法定代表人范明辉于2014年3月6****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社设立登记审核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的设立大会纪要、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住所证明、专业**社章程、专业**社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证明等申请材料,2014年3月7日予以核准******社设立登记;******社原法定代表人范明辉于2015年1月9****商行****公司变更申请书、******社章程修正案,由原来股东6人变更为156人并分别从注册资金300万变更到600万,该**社于2015年4月28日有原法定代表人范明辉变更现在法定代表人范玉仙。

******社原法定代表人范明辉,在2015年1月9日办理的变更登记没有异议,称办理的150页户口本复印件都是范明辉自己签署的,但对户口本复印件是怎么来的由于时间太长记不清了。****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1******局出具《助调查询函协》(棣市监协查字[2024]ZF0406******社股东的相关信息情况。******局《****管理局协助查询函的复函》,该回复结果为“经查询,******社股东户籍单页复印件共150张,要求查询所载明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是否统一。该户籍单页载明人员均为辖区范道口村人,我单位依姓名为查询基准,经查户籍单页上范海滨等117人的信息与身份证号码不对应;已故人员范连芳等4人身份姓名与身份证信息统一;范炳全等29人身份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统一”。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移交通过《**县12345政务热线反馈单》3份,证明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注册登记******社的来源情况;

2.协助查询函2份,****监狱服刑的情况属实,证明对******社股东的协助调查情况的事实;

3.**机关回复函1份,证明******社大多数股东的身份信息不正确的事实;

4.询问笔录3份,刘玉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玉兰在******社经营情况,******社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证明范明辉对变更注册资金和变更股东人数的实际办理人的事实;

5. ******社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社注册登记的情况;

6.农合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2份,证明******社变更登记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调查结论:在2014年1月9日办理的变更登记过程中,******社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章程修正方案全体社员签字均无法证明本人知情或者签字,范明辉对******社变更情况知情,该**社股东范海滨等117人身份信息无法查询到,该**社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变更登记,******社股东范海滨117人身份信息错误,在2015年4月28******社社员大会决议全体社员签名涉嫌存在虚假,建议撤销2015年1月9日******社的变更登记,同时撤销2015年4月28日******社的变更登记。

2025年1月6日,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了《****撤销变更登记告知书》(棣行审撤告[2025]第00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作如下决定:

撤销2015年1月9日******社的变更登记,同时撤销2015年4月28日******社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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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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