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工作的指引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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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民政部 ****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市残联”)对专项专职专责残疾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审查并研究是否同意作其业务主管单位,市残联教育就业部负责对接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工作,现就相关工作制定以下指引。

一、审查对象

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专注于从事公益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审查流程

****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场地变更登记,按要求在“**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有关材料。****残联提交申请,****残联批准同意的批复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1.向市民政局申请,按要求在“**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有关材料;

2.向市残联提交申请材料;

3.市残联对材料进行初审;

4.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小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对照《**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准入评审标准》(附件3)进行评分,对评分合格的出具考察意见;

5.市残联按相关要求作出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市残联批准后,举办者持审查同意文****民政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其****民政局业务流程办理。

三、审查提交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场地变更登记,除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局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开办条件和管理服务能力,举办者需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前审查申请报告(附件1);

2.**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规划(附件2);

3.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4.托养照护服务场所消防相关证明材料;

5.托养照护服务场所建筑物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

6.托养照护服务场所装修完工的建设平面图;

7.服务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专业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其他从业人员指医师(全职或兼职)、精神卫生科医生(全职或兼职)、社工、康复治疗师(全职或兼职)、心理辅导员、就业辅导员、护工等;

8.机构年度托养照护服务工作计划,需详细说明服务内容、服务安排和实施方式等。


附件:1:**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前审查申请报告.xlsx

2:**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规划.xls

3 :**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准入评审标准.doc

****

2025年2月26日

(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咨询电话:****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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