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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0:37
鸡自然资收告字〔2025〕4 号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
以收回。
**区 2024-02 地块(规划**侧)A-01-1,用地面积 27376m2,位于**区**乡小**村,具体位置以宗地界址图为准。
从即日起请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权证****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受理期限为从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6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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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