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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地 址:**省**市**县**城富林大道二段128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在****中心业务楼及第二院区建设项目(一期)核磁共振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政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