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2024年4月16日《****政府关于**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81号)批准,决定征收****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6185公顷,作为**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收土地用途为**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1.6185公顷。
三、征收村组及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共1.6185公顷,涉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第2居民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3居民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5、第9居民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5居民小组集体土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2023年11月18日《******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批准公布实施的《2023年**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和保障途径
本次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按照《****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办公室****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相关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征地现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禁止在公告范围内的土地上进行一切建设活动,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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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