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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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工作方案
**全搜索 2025年02月28日 13:55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旧城改造已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感,消除存在崩塌、滑坡等风险的房屋隐患等问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由**街道办对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需拆除房屋进行摸底调查,现针对其中的拆迁补偿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需拆迁补偿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1.征收范围:**迎宾大道、西至**河边、南至梨新路、北至**景河。

2.征收补偿标的物: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政府部门测定核实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拆迁补偿类型:根据目前掌握情况,涉及拆迁补偿权属类型有五类,分别为:1.个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土地)及房屋产权证的自建房;2.个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及房屋产权证的自建房;3.按个人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房屋产权证的自建房;4.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的自建房;5.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划拨土地上的个人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房改房。

(三)房屋征收补偿原则: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签约完成时限

(一)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

(二)拆迁补偿(含清拆)工作完成时限

****政府批复下发后2个月内完成全部征收签约搬迁工作,4个月内完成清拆工作。

三、拆迁补偿政策依据与补偿方式

项目拆迁补偿工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惠建用字〔2016〕6号)、《****办公室关于同意〈**县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复函》(龙府办函〔2019〕85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执行。

(一)对个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土地)及房屋产权证的自建房;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报告补偿

1.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形式处理。

2.对提出土地置换要求强烈的权属人,可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等值安置的原则,权属人提出申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土地置换,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报告领取货币补偿。

(二)对个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及房屋产权证的自建房;土地价值按相关规定给予200元/㎡给予补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报告领取货币补偿。

1.权属人可以选择货币形式,土地价值按相关规定领取200元/㎡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评估价值报告领取货币补偿。

2.对提出土地置换要求强烈的权属人,可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等值置换的原则,权属人提出申请****县政府同意后可实施土地置换,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按评估价值报告领取货币补偿。

(三)对个人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房屋产权证的自建房

1.如土地来源合法的,可参照(一)、(二)类型补偿方式处理。

2.如无合法土地来源的,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报告领取货币补偿。

3.权属人选择房屋安置,由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街道办拟**置******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的自建房

1.权利人选择货币形式补偿的,由**街道办根据《**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县政府同意后领取货币补偿。

2.权属人选择房屋安置,由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街道办拟**置******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名下划拨土地上个人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房改房

1.房改房权属人选择货币形式补偿,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报告领取货币补偿。

2.房改房权属人选择房屋安置,由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街道办拟**置******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六)上述五种类型权属拆迁均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1.选址“**市**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约45亩地块建设安置房,安置房地块性质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

2.支持购买市场化商品房,****建设局牵头登记有购买意愿的被征收人以“多除少补”“团购模式”申请折扣购买市场化商品房。

其中:****公司的选定问题由**街道办按程****公司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被征收人内部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方式选定;所涉及的项目拆迁补偿由**街道办联合房改房土地权属单位负责补偿安置。

四、房改房拆迁中房屋安置的有关规定

所需拆迁房改房业主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和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的确认

由**街道办、****建设局、****中心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房屋安置的执行方法

1.拆迁房屋的业主只能选择最接近其原房屋面积的户型进行安置,超出原房屋面积的部分由业主按如下规定购买:超出原房屋面积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面积,由业主按该小区每平方米房屋建设成本价(即小区建设总成本除以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所得数值)作为单价购买;超出原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面积,由业主按其选定****公司评估的价格作为单价购买。业主要求安置房型面积小于其原有房屋面积的,所余部分面积按其评估价值给予业主货币补偿。

2.安置房安排方法

为鼓励业主积极搬迁,同时也彰显公平、公正、公开,本次安置房安排采取“快迁先选”的方法,即完成所有搬迁手续并搬离房屋快的业主具有按上述安置原则优先选择房屋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用时相同(以天为单位)且选择相同房型的业主再通过摇珠方式选房。为便于公平核算各业主完成搬迁用时,****政府批复同意后依法依规进行公告,公告截止之日即为“快迁先选”的起算日。

五、其他补助和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按3000元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临时安置补助或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临时安置补助

对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年12000元/户(每月1000元/户为标准),一次性补助12个月。

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年12000元/户(每月1000元/户为标准)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商铺)、厂房的房屋或办公、仓库类房屋或在本方案印发前已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凭证的其他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被征收的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限时搬迁奖励金

对被征收人自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后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清拆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对逾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逾期搬迁的一律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被征收人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2.超过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逾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清拆的,不予(或取消)限时搬迁奖励金;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

3.选择货币补偿的,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奖励。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四)装修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900元;

2.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置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900元。

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过43.2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一户多层单家独户的房屋)。选择土地置换的,不给予该项补助。

(五)一次性签约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住宅权属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900元,每户最高不得超过43.2万元;选择土地置换的,不给予该项补助。

六、明确安置房置换具体方案

安置房建设位置、装修标准、建设内容、户型面****建设局****政府审定。置换土地的具体位置、开工时限、建设时限、完工时间、入住时间由**街道办牵****建设局、******局****政府审定。

七、其他

对在本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个案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体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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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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