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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我局同意予以注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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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