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工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简单低价中标法)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机关及基层房屋零星修缮工程
招 标 人: ****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 (盖章)
日 期:2025年02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7.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8.评标办法
9.发布公告的媒介
10.公告其他说明
11.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投标
(五)开标、评标标书代写
(六)合同授予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八)投诉处理
第三章 合同条款(合同简本)
1. 合同工期
2. 质量标准
3. 合同价款
4. 工程款支付和限时结算
5. 担保
6. 工程质量保修书
7. 违约退场约定
8. 其他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
第五章 图纸(另册提供)
第六章 技术要求(另册提供)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 投标承诺函及其附表(格式)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注:投标承诺函中企业信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建造师证、安全考核证等)扫描件应加盖公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机关及基层房屋零星修缮工程 (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资金来源),招标人为****,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地点:**市;
项目规模:工程预算价为212322元;
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预算编制说明;
工期要求:15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
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水利水电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实行施工到位承诺制(投标承诺函),更换赔偿义务(合同条款),被更换项目经理6个月内不得在**省范围内参加其他工程投标,若参加其他工程投标中标,即取消中标资格且记入不良记录;
3)本招标项目 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人自2025年02月28****政府网(https://www.****.cn/)、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专区-第三方平台(http://fujian.****.cn)上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可登录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简单低价中标法。
6.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具体办理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1点。
7.投标文件的递交
1)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专区-第三方平台)投标文件为准。****小组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3月13日09时30分前通过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专区(http://fujian.****.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通过已激活的企业CA网上提交,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解密投标文件。若有疑问,可向****公司国泰****公司咨询。技术支持电话:****280095-5、0594-****219、181****5200。标书代写
3)逾期提交的网上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人民政府网(https://www.****.cn/)、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专区-第三方平台(http://fujian.****.cn)上发布招标公告。
9.公告其他说明:
1)本项目为线上电子投标。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招投标。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采用现金转账的备注招标文件编号;采用保函的招标编号按系统生成编号或招标文件编号均可。
2)本项目需使用IE11浏览器方可线上解密,请投标人自行提前下载,如未下载或安装驱动导致解密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行承担。
3)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类型、数量、条件及更换时所应承担赔偿义务等内容要求按照投标承诺函附表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和合同条款中人员更换赔偿义务规定执行。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 ;
地址:**市,
联系人 :蔡先生,电话:150****1726;
招标代理机构:**** ;
地址:**市**区 ,
联系人 :小杨,电话:180****289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机关及基层房屋零星修缮工程
1.2 建设地点: **市
1.3 建设规模: 工程预算价为212322元
1.4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1.5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预算编制说明
1.6 施工总工期:15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1.7 资金来源: 上级拨款
1.8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2.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
2.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水利水电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实行施工到位承诺制(投标承诺函),更换赔偿义务(合同条款),被更换项目经理6个月内不得在**省范围内参加其他工程投标,若参加其他工程投标中标,即取消中标资格且记入不良记录;
2.3本招标项目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本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5.1为本项目监理人
2.5.2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2.5.3与本项目招标人、监理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设计单位有相互控股、参股或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等利益关联关系的。
2.5.4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5.5遭受行政处罚或裁决,且处罚或裁决在有效期内,内容涉及限制(取消)企业投标资格或投标相关人员个人执业资格的。
2.5.6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近三个月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水利信****服务中心网上公告的企业及其专业人员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通报中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按通报执行。
3. 投标有效期
3.1 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3.2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招标文件澄清或答疑****人民政府网(https://www.****.cn/)和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专区-第三方平台(http://fujian.****.cn),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 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5.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和投标预备会。不组织现场踏勘的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招标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与之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5.2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中介绍的招标项目相关情况,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6. 本工程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修改澄清及答疑文件组成。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8.1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的,或认为工程预算价的工程量存在差错或漏项、材料和设备的单价存在误差、工程取费费率出现差错的,可在 2025年03月06日 17 :00 前登陆**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fujian.****.cn/)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疑问。
8.2对于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本招标项目的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包括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将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将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
8.3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工程预算价中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将进行修正。对于工程预算价中的材料和设备的单价存在误差、工程取费费率出现差错的,招标人一并予以修正。经修正后的工程预算价作为招标答疑内容的组成部分一并公布。
8.4招标人将在 2025 年03月07日 17 :30 前,****政府网(https://www.****.cn/)和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专区-第三方平台(http://fujian.****.cn)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9. 工程发包价
9.1 工程预算价212322元(人民币)。
9.2 工程最高限价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工程最高限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1-工程预算价下浮率),为184720元(人民币)。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价下浮率为13%。
注: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最高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10. 合同承包价
10.1 中标人须按招标人公布的发包价承包施工工程 。
10.2 若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应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11. 投标保证金
11.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11.2投标保证金可按以下方式①、②、③、④进行缴纳,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①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以现金转账形式递交的,应在截标前通过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银行专户并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缴交时间确****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若对账单上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电子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没有体现招标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的,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书退还投标人,不予**。截标时,招标人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银行帐号:
开 户 行:****营业部
帐户户名:******公司
帐 号:在线获取保证金子账号
②银行保函形式:采用银行电子保函,银行电子保函文件应满足**省地方标准 DB35/T 2055-2022《政务服务公共**交易电子保函数据规范》要求,且能够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银行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银行的投标人企业****银行转****银行账户,****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编号。
③****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采用工程担保电子保函的,担保保函文件应满足**省地方标准DB35/T 2055-2022《政务服务公共**交易电子保函数据规范》要求,且能够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公司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银行的投标人企业****银行转****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编号。
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公司,并提供在线申请索赔服务。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公司缴交的保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银行的投标人企业****银行转****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编号。
11.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1****银行转账单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银行转账****银行、保险公司、****公司****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投标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的,应当使用符合**省地方标准DB35/T 2055-2022《政务服务公共**交易电子保函数据规范》的电子保函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11.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5) 因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12. 投标工期及质量
12.1招标人要求总工期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工期前完工。逾期未能完成,中标人将按每日5000元赔偿招标人损失。
12.2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3. 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
13.1、编制情况说明
《详见附件审后编制说明》
13.2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3.3 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一并公布。
13.4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发包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向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咨询机构)提出调整,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咨询机构)按规定给予受理后审核、调整确定。
13.5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详见预算审核书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
13.5.1 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
13.5.2 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筋、水泥(非商品砼用)、商品砼主要材料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
13.5.3 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
13.5.4 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的除外)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
13.5.5 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13.6 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13.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
(1) 按规定需要调整劳保费用的;
(2) 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
(3) 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4) 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
13.6.2钢筋、水泥(非商品砼用)、商品砼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3.6.3 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13.6.4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13.6.4.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2)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4)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13.6.4.2 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1)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2)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4)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14.设计变更:
(1)国有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2)设计变更的应书面进行申请。
(一)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二)发包人要求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招标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设计变更书面申请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盖章。
(四)设计变更文件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设计人员的执业章、设计单位的工程出******部门备案的公章。
(3)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行分类审批。
(一)非小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
五类: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发包人应当加强管理;
四类: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4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类: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二类:达到合同价5%-10%(含10%)或金额500-800万元(含800万元)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8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符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招标人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招标人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一次性调整概算。未通过概算调整的项目,超过原投资概算部分造价,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招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凡是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价小于400万元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造价在4万(含4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累计增加造价在4-40万元(含40万元)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以比例控制。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400万元。
小规模工程变更类别累计超过40万元和合同价达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合同价比例和金额共同确定,从严控制。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造价变更,在报审批时允许进行增减对抵。主要材料差价调整部分和工期奖罚金额不纳入累计造价中进行审批。
(4)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5)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对于部分设计变更需连续性施工的工程项目(如河道整治、堤防建设、管网埋设等线性工程;水工建筑的基础部分和应急抢险工程;路基的清淤回填、软土地基处理;桥梁的基础工程;隧道、涵道基础、土工布及埋置于地表层以下等工程),****工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现场共同确认并形成会议(会勘)纪要后,可先行实施,实施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能够体现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备查,同时及时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对部分设计变更超出发包人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项目(路基滑坡、泥石流,结构工程严重破坏,重大水毁等工程),发包人可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先行进行紧急处理,采取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及时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政府性项目标后内部控制投资管理,市属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备案审批手续,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补办手续,超过分部工程****市政府同意或批示后方可补办。施工企业承诺放弃财政审后造价增加部分的,不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予确认,由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15. 选用主要材料、设备要求
15.1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材料、设备,在质量、性能同等条件下,根据《****信息化局关于公布**市名优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莆市工信运行〔2024〕232号),优先推荐使用我市名优地产品。
注:招标文件中已列入或未列入的品牌,现场施工时由招标人选择与预算价中质量、价位相当的合格产品品牌。
(三)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承诺函及其附表(格式)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注:投标承诺函中企业信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建造师证、安全考核证等)扫描件应加盖公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材料,如投标保证金缴纳的相关凭证。
1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7.1 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投标人必须通过已激活的企业CA网上提交,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专区(http://fujian.****.cn)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投递的电子投标文件撤回、编辑再投递。交易平台以最后一份投递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信息为准。逾期递交的或未递交到指定网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如果企业已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法人CA), 建造师电子印章(建造师CA)等个人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个人电子印章(有效期内)直接可用于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但不能用于最终加密生成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只能用单位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生成标书上传到系统中,否则开标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行承担。
1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程发包价、招标工期、质量要求、投标有效期、项目管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8.投标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
18.1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名称变更需递交变更证明材料,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原件,但须扫描变更证明材料加盖电子印章形式随同电子投标文件一并在线提交,未按规定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评审小组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18.2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网上申报系统中最新版来制作,投标单位只能用单位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生成标书上传到系统中,否则开标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19.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四)投标
20 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提交截止时间
20.1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投标文件为准。****小组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20.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3月13日09时30分前通过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专区(http://fuiianetrading.cn/)-第三方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通过已激活的企业CA网上提交,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解密投标文件。若有疑问,可向****公司国泰****公司咨询。技术支持电话:****280095-5、0594-****219、181****5200。
20.3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五)开标、评标
21. 开标
21.1 开标会定于2025年03月13日 09时30 分在**市**区龙桥街道荔**大道龙兴路(路口)二楼(**数字城市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开标室进行公开招标,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主持并邀请监督部门参加。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参加现场开标会,未参加则视为默认整个全开标过程。
21.2至截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1.3 开标程序:
(1)招标代理机构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3)投标文件解密方式:
a.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同步提示投标人在线开始解密,并向投标人等直播开标全过程。在解密过程中,当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完成解密后(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投标视为无效的除外),且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达到3家及以上的,方可公布除投标人名称以外的其他有关投标人的具体投标信息。
b.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起半个小时内在线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投标视为无效。
c.非投标人引起,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专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小组进行评标。
(4)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限额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① 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限内,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继续进行;
②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③若为交易平台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由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专区)提供系统故障书面证明,由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决定是否终止开标或评标,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评标。
(5)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网上生成的顺序号作为投标人代表号,并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公布。按照下列办法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若投标人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则为入围单位。
(6)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招标人应在开标后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5名报价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小组评审,不足5名的全部选取。若该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被废标,则依报价从低到高顺序再选择5个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程序,直至评标结束。
(7)唱标并作相应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唱标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承诺、工期承诺、项目经理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2. 评标
22.1 ****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22.2****小组审查投标文件,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名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22.2.1 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2.2.2 投标承诺函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编制、填写内容的;
22.2.3 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2.2.4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安全考核证等扫描件加盖公章的。
22.2.5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2.6投标人报价高于工程最高限价的。
23. 确定中标人
23.1 ****小组根据上述评审后,按照经评审合格投标人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两个或以上最低投标报价相同的,则从其中随机抽取一家单位,抽中其代表号的为中标候选人。
23.2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存档。
23.3 经过审查,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选择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23.4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
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人民政府网(https://www.****.cn/)及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专区(http://fuiianetrading.cn/)-第三方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小组)名单。工程流标的,****政府网(https://www.****.cn/)及新点电子交易平台-**专区(http://fuiianetrading.cn/)-第三方平台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及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24. 附则
24.1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自己认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书、证明资料原件备查的,可以在招标人要求提交时当场提交,投标人不能当场提交的,****小组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24.2在评标过程中,****小组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在半个小时内到达评标地点,****小组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小组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24.3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同时向招标人提供加盖有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纸质版5份,当纸质版与电子交易平台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平台中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附表1: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 项目内容 |
配 备 标 准 |
||||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
项 目 经 理 |
项目经理应持有不低于 贰 级 水利水电 (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且通过年审有效,并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职工(所属单位以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证书上未体现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相关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专业以注册执业证书或****委员会专业为准,若未能在上述任一证书上体现专业的,按资格不合格处理)。 |
|||
| 其 他 人 员 |
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 |
||||
| 职 位 |
最低数量 要求(人) |
职称、岗位资格要求 |
备注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
| 施工员 |
1 |
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协会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经年检合格 |
||
| 质检员 |
1 |
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协会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
| 安全员 |
1 |
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协会核发的有效的岗位培训证书)和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
| 材料员 |
1 |
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协会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
备注:
1、上述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在本招标项目中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工管理岗位。
2、****小组不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对其负责。
3、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填写拟派建造师的具体信息,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证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应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未放入投标文件中按废标处理。
4、投标人在投标时不需填写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的具体信息。
5、以上人员配备为最低要求,最终人员配备以相关文件标准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到位。中标单位应无条件配备充足人员,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6、投标人中标后若不能按《拟派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要求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六)授予合同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接到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时间进场施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25.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逾期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25.3承包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转发******保障厅等六部门的通知》(莆市水利函 〔2022〕14 号)、《关于转发******保障厅等九部门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1〕19 号)、《**市根治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2〕20 号) 、**市根治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三条措施》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4〕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若合同期间有新的相关文件颁发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若承包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造成相关的信访纠纷问题,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
26. 履约担保
26.1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以现金或保险****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若中标人使用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则招标人不支付工程合同款 10%的预付款。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人企业基本账****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采用非现金形式的,保函有效期必须延续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若银行保函时效没有达到上述规定,必须补足时效。否则,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采用现金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26.2过期或未按期交:履约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一个月内,中标人需提供等额等内容的新履约保函,如若中标人未提供新履约保函,招标人将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同时自保函过期之日起,直至****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倍罚款并从下一期进度款中扣除。因政策性、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项目工期拖延的,承包人****银行保函,承包人未提供新履约保函,招标人将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同时自保函过期之日起,直至****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倍罚款并从下一期进度款中扣除。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7.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或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若需**投标有效期,同意**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公示期内,经查询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28.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2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八)投诉处理
29. 投诉处理
29.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29.1.1超过公示期投诉的;
29.1.2没有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29.1.3没有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或无法证明与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投诉的;
29.1.4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需持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9.1.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29.2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
29.3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9.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本通用合同条款引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
的在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
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合同
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仓储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
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
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
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 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他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
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中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
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持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政府验收。****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
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楚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
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
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
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细化通用合同条款款号相同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原则。】
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3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5 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6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4 日期
1.1.4.3 工期: 180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 。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⑴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报价书;⑷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⑸专用合同条款;⑹通用合同条款;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⑻答疑纪要;⑼招标文件;⑽图纸;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⑿其他合同文件 。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__________________。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2)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4)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与变更有关的单位工程的合同价格相比)变化时,在发包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作出变更决定。
(5)重大变更;
(6)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它重大决定;
(7)……
(1)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2)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动工。
(3)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4)承包人应对其施工设备和参建人员人身安全等进行投保。
(5)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同时承****水利厅印发的《**省水利工程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该项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6)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7)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8)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9)承包人应对施工涉及的进场道路等及时进行维护、加固和安全防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
(11)承包人应努力做到保证竣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淤泥及土方过程中渣土点,散、落,导致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清理,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13)施工用电及用电立户、线路以及电费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道路无法承受运输车辆的承载力,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1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6****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员工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员工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补发拖欠员工工资及发包人全部损失之后退场,并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
(17)承包人应负责现有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包含设备),若因承包人未做好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承包人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19)承包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转发******保障厅等六部门的通知》(莆市水利函 〔2022〕14 号)、《关于转发******保障厅等九部门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1〕19 号)、《**市根治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2〕20 号) 、**市根治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三条措施》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4〕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若合同期间有新的相关文件颁发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若承包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造成相关的信访纠纷问题,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
(20)若因规划调整、上级指令、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或者无法继续实施时,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招标人要求调整或解除合同,已完成工作量按实结算,解除合同互不索赔。
(21)根据莆市工信运行〔2024〕232号文件,本工程凡涉及该文件所列材料,优先推荐使用我市名优地产品。
………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人企业基本账****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采用银行保函的,保函有效期必须延续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若银行保函时效没有达到上述规定,必须补足时效。否则,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采用现金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过期或未按期交:履约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一个月内,中标人需提供等额等内容的新履约保函,如若承包人未提供新履约保函,招标人将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同时自保函过期之日起,直至****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倍罚款并从下一期进度款中扣除。因政策性、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项目工期拖延的,承包人****银行保函,承包人未提供新履约保函,招标人将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同时自保函过期之日起,直至****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双倍罚款并从下一期进度款中扣除。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金额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特殊行业不得不分包的除外,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 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临时设施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工程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 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临时设施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计划移交日期 |
||||||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淤泥及土方过程中渣土点,散、落,导致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清理,不再追加任何费用。(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运输道路无法承受运输车辆的承载力,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不再追加任何费用。(3)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进入施工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含村村通工程)、田间作业道等各级道路的通行权,同时负责办理各级路口使用手续和除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项目以外的道路施工许可,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道路在整个施工期内的养护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中标人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渣土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9.1.4 发包人提供 无(由施工单位负责,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临时设施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逾期完工违约金5000元/天,逾期完工违约金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承包人应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否则暂停支付工程款。注:逾期竣工违约金按日历天计算。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
11.7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24小时内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2)发生合同争议时,调解部门、仲裁机构、法院要求停工的;
(3)政府部门通知停工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等原因车辆不能上路造成停工的经发包人确认的;
(4)因设计变更图纸修改造成的工期延误的
(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协商认为应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______;优良标准为:______。达到优良的奖金为:______。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_______。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
(1)国有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2)设计变更的应书面进行申请。
(一)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二)发包人要求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招标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设计变更书面申请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盖章。
(四)设计变更文件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设计人员的执业章、设计单位的工程出******部门备案的公章。
(3)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行分类审批。
(一)非小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
五类: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发包人应当加强管理;
四类: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4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类: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二类:达到合同价5%-10%(含10%)或金额500-800万元(含800万元)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8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符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招标人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招标人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一次性调整概算。未通过概算调整的项目,超过原投资概算部分造价,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招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凡是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价小于400万元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造价在4万(含4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累计增加造价在4-40万元(含40万元)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以比例控制。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400万元。
小规模工程变更类别累计超过40万元和合同价达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合同价比例和金额共同确定,从严控制。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造价变更,在报审批时允许进行增减对抵。主要材料差价调整部分和工期奖罚金额不纳入累计造价中进行审批。
(4)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5)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对于部分设计变更需连续性施工的工程项目(如河道整治、堤防建设、管网埋设等线性工程;水工建筑的基础部分和应急抢险工程;路基的清淤回填、软土地基处理;桥梁的基础工程;隧道、涵道基础、土工布及埋置于地表层以下等工程),****工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现场共同确认并形成会议(会勘)纪要后,可先行实施,实施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能够体现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备查,同时及时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对部分设计变更超出发包人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项目(路基滑坡、泥石流,结构工程严重破坏,重大水毁等工程),发包人可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先行进行紧急处理,采取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及时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政府性项目标后内部控制投资管理,市属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备案审批手续,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补办手续,超过分部工程****市政府同意或批示后方可补办。施工企业承诺放弃财政审后造价增加部分的,不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予确认,由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6)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①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a)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b)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c)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应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d)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e)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② 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a)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b)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c)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d)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____________;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____________。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钢筋、水泥(非商品砼用)、商品砼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按招标文件、审后预算书规定执行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_0__%。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银行保函。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5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 %时全部扣清。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中标人采用非现金(转账)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则不支付10%的工程预付款。办理银行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比例逐步扣回,并在已付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80%前全部扣回。
17.3工程进度款
17.3.1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政府相关文件办理支付进度款手续。其中:
17.3.2 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1)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0%,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待工程(竣工、完工)验收通过并经财政(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注:若因上级财政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造成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的,承包人不得以此拖延施工或停工,且不作为发包人违约责任。
(2)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并财政(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结算后,付清工程结算总价。
17.3.3 建设单位应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拨付资金。
17.3.4 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完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审批文件、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17.3.5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7.3.6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监理单位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
17.3.7若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应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__0__%,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17.4.2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于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由承包人申请退还。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竣工验收(验收)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_______;政府验收包括:_______。验收条件为:_______,验收程序为:_______。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_______________,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18.7.3 本工程____________(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9.1 试运行的组织:__承包人_;费用承担:____承包人____。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由承包人支付,其费用含在报价中 ;投保内容: 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第三者进行保险,其费用含在报价中(包括发包人与本工程有关的财产),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__ ___;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______________;保险条件: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___________;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____________。
24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法院管辖 。
25 其他
25.1承包人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渣土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25.2承包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管理事项按莆政综〔2020〕47号执行。无论任何原因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民币/人次;无论任何原因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民币/人次;无论任何原因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人次,违约金上不封顶且承包人需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5.3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岗至少28天。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每人每次罚款5000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之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在岗每人每次罚款5000元人民币,承包人应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否则暂停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监理人或相关行政部门抽查时,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在岗人次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人次(包括10人次),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且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理人及发包单位现场代表书面同意,每月累计不在岗的时间不超过5天;发包人、监理人或相关行政部门检查时,若发现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且经通知不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承包人,除罚没相关人员不在岗的罚金外,应再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若发现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且经通知不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25.4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情况或主管部门要求发出整改通知书,承包人须无条件履行,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开展、完成整改工作。一次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承包人按每逾期一天10000元要求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否则暂停支付工程款。若整改后再次出现该整改情况现场发现之日起按每天10000元要求支付违约金直至再次整改完成。
25.5承包人必须安全文明施工,若发现存在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25.6承包人现场施工时应自行踏勘现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保护,承包人原因引起损坏的,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7承包人如果履约担保采用非现金(转账)形式缴纳,发包人则不支付10%的工程预付款。办理银行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5.8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完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无息返回履约保证金。
25.9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5.10须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11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图、审后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发包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进行施工作业,未满足要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发包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向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咨询机构)提出调整,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咨询机构)按规定给予受理后审核、调整确定。
25.12本工程竣工结算应提交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以相关部门出具审核结论的时间为准,并以该审核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审计工作,竣工结算价经招标人和中标人确认后以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作为最终依据,已拨付结算款承包人要多还少补。
25.13其他标后管理事项按莆政综〔2020〕47号执行,若后续**市出台相关标后管理的最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25.14本工程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应随附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应和第三方结算审核套用的税率一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按税率差异额及相应附加税费在第三方审核的工程总造价中工程款予以直接扣减。
25.15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方式承包,发生下属情况下合同总价不予调整:①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②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③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④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
25.16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方式承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①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②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筋、水泥(非商品砼用)、商品砼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25.17若承包人存在违反禁止分包、转包、挂靠情形,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若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形,发包人有权暂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同时保留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5.18本项目招标人可能因建设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停止施工。
25.19 施工过程中土方余方归属发包人,承包方应按发包人要求堆放在指定地点,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余土,违者造成的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其造成的损失费用。
25.20 施工过程中非建设单位的原因引起的进度延误,承包方实际完成进度与施工计划进度延误10%以上的,建设单位有权扣减应付的工程进度款的10%,直至实际完成进度赶上计划进度才予以补回扣减的进度款。
25.21承包人违约清场机制: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1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25.22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监理单位中间签证不能作为增加费用的依据。
25.23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及承包范围作相应调整,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索赔。
25.24本项目分段实施或项目进度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发包人要求无条件增加施工人员、材料及机械等投入并满足发包人分段实施或项目进度的赶工要求,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不履行以上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及标段)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
5.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合同工期为______天。
9.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函
编号: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 :
鉴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预付款担保函
编号: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 :
根据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备注:本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 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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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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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职称 |
职称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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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执业资格 |
注册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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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授权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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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
第五章 图纸(另册提供)
第六章 技术要求(另册提供)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机关及基层房屋零星修缮工程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邮政编码:
编制时间: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承诺函及附表(格式)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注:投标承诺函中企业信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建造师证、安全考核证等)扫描件应加盖公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材料,如投标保证金缴纳的相关凭证。
1、投标承诺函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并按招标文件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答疑内容(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并保证我方的投标文件是真实和准确的,若有弄虚作假的,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 建造师证书注册编号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编号 )。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并保证拟派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到位。
6、我方承诺我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检察部门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7、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缴交履约担保金。
8、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法律、法规和《**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不与不具备资质的渣土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9、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0、我方承诺,项目管理人员符合本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标准要求。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种机械设备数量的最低要求且满足施工要求。
11、我方承诺,在项目建设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支付规定,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否则招标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部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期间农民工上访及其他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省外入闽建筑业企业和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而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同时承诺缴纳工资保证金)
12、我方承诺,近三个月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水利信****服务中心网公告的企业及其专业人员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通报中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按通报执行。
13、我方的投标文件是真实和准确的,并保证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5款规定的任一情形,若有弄虚作假的,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14、我方承诺,若市政府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的遵照执行。
附表一 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附表二 财务状况表
附表三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 传真: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1 |
企业名称 |
|
| 2 |
总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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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当地代表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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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电话 |
联系人 |
| 5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6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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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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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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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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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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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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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注:须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证件应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未放入投标文件中按废标处理(扫描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财务状况表
****银行情况
| 开户银行 |
名称: |
| 地址: |
|
| 申 请 人 基本账户 |
开户名称: |
| 账户: |
注:须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未放入投标文件中按废标处理(扫描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 岗位名称 |
姓 名 |
资格证书名称及证号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号: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注:
1、须附有效的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上表要求填写拟派建造师的具体信息,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证件应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未放入投标文件中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_____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用于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时使用。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可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申请人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全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全称) 的 (工程项目全称)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资格后审、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申请人:(公章)
注:本格式用于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时使用。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可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材料,如投标保证金缴纳的相关凭证。到账证明(格式)
(招标人名称) :
就 (投标人名称) 申请开立招标项目编号为 (招标项目编号) 的 (招标项目名称) 的 (保函金额) 元投标保函,我方收款账号为 (保函开立人收款账号) 的收款账户,已于 年 月 日收到该投标人通过付款账号: (投标人付款账号) 的付款账户支付的保函费用。
特此证明。
保函开立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