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和《****关于调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函〔2023〕6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有关规定,****政府授权委托用****人民政府批准的**县202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公告时间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1月13日。
(四)批准用途:该批次用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五)征收范围:繁城镇圣水头村和北城街村2个行政村该批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具体位置及范围以实地土地现状调查后的勘测定界报告为准)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六)公告时间: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7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征地补偿费用如下表
| 项目 名称 | 被征地乡(镇)村 | 位置、权属单位 | 征地面积(亩) | 区域名称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县**征地补偿安置区域类别 | 地类 | 面积(亩) | 补偿倍数 | 土地补偿费 (万元) |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生产生活补助费 (万元) | 征地总费用 (万元) |
| **县 202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 繁城镇圣水头村、北城街村 | 圣水头村 | 139.3455 | 城镇 规划区 | 45360 | Ⅱ (8万元/亩) | 水浇地 | 107.9295 | 1.2 | 234.9928 | 352.4891 | 275.9541 | 863.436 |
| 城镇 规划区 | 45360 | Ⅱ (8万元/亩) | 其他林地 | 13.78 | 1 | 25.0024 | 37.5037 | 47.7339 | 110.24 | ||||
| 城镇 规划区 | 45360 | Ⅲ (6万元/亩) | 其他林地 | 14.75 | 1 | 26.7624 | 40.1436 | 21.594 | 88.5 | ||||
| 城镇 规划区 | 45360 | Ⅱ (8万元/亩) | 农村道路 | 2.886 | 1 | 5.2364 | 7.8545 | 9.9971 | 23.088 | ||||
| 北城街村 | 2.82 | 城镇 规划区 | 45360 | Ⅱ (8万元/亩) | 水浇地 | 2.82 | 1.2 | 6.1399 | 9.2099 | 7.2102 | 22.56 | ||
| 合计 | 142.1655 | 142.1655 | 298.1339 | 447.2008 | 362.4893 | 1107.824 | |||||||
三、征收土地实施时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和《****关于调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函〔2023〕64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90日内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局函告县人社局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情况,县人社局按照《****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落实到人。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如对《****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