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5年2月28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2项,经初审符合要求2项。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3月3日至3月5日)。
一、**市**区**半岛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市**区**半岛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区**街道**大道西段北侧,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该项目装修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产生数量约为2000立方米,运输至位于**区318国道的**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
(四)审查意见:同意办理,许可证编号为“****”。建筑垃圾产生现场应符合规范管理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分类暂存点,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运往指定场所消纳。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6年9月20日止。
二、**市**区中华福城(旧城改造)5号地块一期工程项目(一标段)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市**区中华福城(旧城改造)5号地块一期工程项目(一标段)位于**区**街道**大道西段北侧,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该项目装修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产生数量约为500立方米,运输至位于**区318国道的**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
(四)审查意见:同意办理,许可证编号为“川J00字第2025甲4号”。建筑垃圾产生现场应符合规范管理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分类暂存点,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运往指定场所消纳。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6年9月20日止。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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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