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铁路**至**线(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至**铁路(重大变动)(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地区新**、**县境内。项目起点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2°37′3.693″、北纬41°34′22.439″,终点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1°45′53.399″、北纬41°46′34.360″。本项目全长91.815千米,其中新**境内37.152千米,**县境内54.663千米,线路等级为Ⅱ级,内燃单线铁路,设计速度120千米/时。全线共设特大桥、大中桥53座,小桥4座,箱形桥20座,涵洞308座,隧道工程11110.54米/2座,****车站7处(含接轨站);****基地及制存梁场、弃土(渣)场、材料堆放场、施工办公生活区、施工便道、混凝土拌和站等工程,项目设置12处取土场(兼做弃土场)。本项目总占地面积619.7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371.81公顷(含永久占用基本农田2.7431公顷,全部位于新**;占用地方公益林面积12.5954公顷,其中**县8.7554公顷,新**3.8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247.94公顷。项目总投资396628.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2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64%。
2016年6月,****保护厅出具了《关于**铁路**至**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6〕798号),因该项目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我厅于2021年10月出具了《关于**铁路**至**线项目重新审核申请的复函》(新环环评〔2021〕980号)。鉴于拟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原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保措施满足现行的环保要求,我厅同意该项目仍按原批复及环评报告书要求执行。在后续设计过程中,因车站数量增加30%以上、同时****车站、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均发生变化,经界定,本次变更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院****公司编制的《**铁路**至**线(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所述,该项目截至目前尚未开工建设。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243号),本项目符合《**维吾尔自治区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符合**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本项目以路基、桥梁及隧道形式穿越**县木扎提河流域湿地保护区,已征得****草原局、****草原局同意;以路基、桥梁形式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同意;本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本次变更不涉及基本农田占用面积增加),******厅用地预审意见(新自然资预审字〔2020〕1号)。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声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县木扎提河流域湿地保护区、基本农田、公益林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划定、控制施工范围,充分利用拟建桥梁、涵洞作为野生动物通道,设置标志牌,禁止鸣笛,开展野生动物生态监测等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保护措施,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将基本农田表层的耕作层集中收集,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无法避让的公益林按“占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异地补植,做到“占补平衡”,确保公益林面积不减少;涉水路段采取枯水期施工并设置施工围堰;严禁****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县木扎提河流域****收费站、服务区、拌合站、弃渣场、施工办公生活区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严禁随意乱挖乱弃;禁止在地表水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避免对周边地表水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修复及生态修复。
(二)严格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跨越木扎提河、卡拉苏河、喀普斯浪河、台勒维丘克河等河流,跨越工程施工方案须取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强施工运营期监督管理,严禁将污废水排入附近地表水体。涉水路段采取枯水期施工并设置施工围堰;桥梁或路基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并配套建设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应急池,加强对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维护;定期开展沿线敏感水体的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施工生活废水经防渗污水池收集后运至新****处理厂处置;**站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却勒塔格站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储存池内,定期由吸污车清运****处理厂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亚吐尔站生活污水采用**地埋****设备处理后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B级标准后回用于站区周边荒漠灌溉。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临时设施设置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加强施工场地管理,料场堆场采取覆盖或施工现场设置围挡风板等;拌合站应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除尘装置;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土方、水泥和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或降尘措施,加强施工作业的规范及监督检查。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声环境敏感点设置围挡,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禁止夜间施工。运营期通过采取禁鸣、限速等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应开展声环境质量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降噪措施。****政府****管理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防护距****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你单位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工程弃渣、弃土清运至弃土场,不得随意丢弃,强化土石方管理、综合利用等,减少弃渣,不得占用、堵塞河道,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施工及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新******填埋场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区域应急联动平台,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环境局、****环境局****分局、****环境局****分局及工程路径所在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分局、****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保护厅《关于**铁路**至**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6〕798****生态环境厅《关于**铁路**至**线项目重新审核申请的复函》(新环环评〔2021〕980号)作废。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