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原******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公司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工业园区,**金光路,西至****公司,北至******公司,占地面积为31426m2(约47.14亩)。调查地块2011年之前为农田,主要种植杨树,2011年******公司开始在调查地块内建设厂房,主要生产产品为对羟基苯甲酸、副产品硫酸钾。由于试生产阶段产品产量低,2014年企业关停;2015年调查地块开始拆迁,2024年地块内构筑物拆除完毕,平整后目前地块闲置。
调查地块目前为工业用地,根据《****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部令 第3号)、《**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徐环发〔2020〕60)号等文件要求,调查地块作为已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在二次开发利用之前,需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调查结论
基于现场所采集的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省地方标准)》(DB32/T 4712-202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市地方标准)》(DB4403T 67-202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除硫酸盐、挥发酚外,地下水样品检出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荷兰土壤和地下水标准》中地下水参考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限值。地下水硫酸盐、挥发酚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限值,但风险可接受。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可用于二类工业用地(M2)的开发建设,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1、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防止外部建筑垃圾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
2、本地块硫酸盐无相应毒性分值、无相应人体暴露途径(无饮用和挥发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挥发酚未超出风险控制值13.5mg/L(参考苯酚的毒性参数进行计算),风险可接受。在后续用地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并防范建筑工人的职业暴露风险,同时关注地下水的腐蚀性问题,做好施工准备及防护。涉及基坑降水过程,地下水应确保处置后达标排放。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江****集团****公司
联系人:于工 联系电话:152****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