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环评字〔2025〕10号
梧****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县岭脚镇**村长冲建筑用砂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县岭脚镇**村长冲建筑用砂岩矿项目为**项目(项目代码:****),选址位于**县岭脚镇**村长冲组暗捞冲,**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5′43″,北纬23°28′12.6″。
本矿山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岩,产品方案为碎石2.5~4厘米、碎石1~3厘米、碎石1~2厘米、成品砂<0.5厘米,设计生产规模为125万吨/年,拟设**范围由7个拐点圈定,**面积0.1521平方公里,拟采标高+379.00米至+165.00米。**的总服务年限为11年(含矿山基建期1.25年),矿山采用露天开采,开采方法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采用“自上而下,分层台阶式开采”,开采出来的矿石在临时采矿设施用地(破碎区)进行破碎加工得到不同规格的建筑用砂岩角料产品外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其中主体工程包含露天采场和临时采矿设施用地(破碎区)等内容,设置1条破碎生产线;储运工程包含公路运输和堆场等内容;辅助工程包含办公生活区和电控房等内容;公用工程包含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内容。项目总投资1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5.5万元,占总投资5.09%。
二、项目符合《**市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县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破碎生产线中一破、二破、三破和除泥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三破后筛分、制砂及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浓度及速率限值要求。
2.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矿坑涌水及采场内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返回工序循环使用,不外排;临时采矿设施用地(破碎区)场地内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降尘和和破碎生产线补充用水,不外排;临时表土场淋溶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表土场洒水降尘,不外排;洗车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营运期厂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三)采取合理布局噪声源、对机械和设备进行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2.厂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依托周边村屯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处理。
(五)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项目营运期应进行预防性保护和开发,避免水土流失及土壤侵蚀。落实表土收集及保护措施,在**服务期满后,及时完成对**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的工作。
(六)项目须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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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