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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2924360 | 建设单位法人:陈继德 |
| 陈继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京津新材料产业园 |
| ****年产12000吨酰氯类化学品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4-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京津新材料产业园 |
| 经度:114.****694 纬度: 36.****5278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12 |
| 邯审批字〔2024〕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924360001P |
| 2024-09-3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0 |
| 5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292436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1********2924360 | 验收监测单位:**智昊****公司,******公司 |
| ****0101MADM0A9B5A,911********935956Y | 竣工时间:2024-07-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1-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2-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生产丙酰氯3000吨、正丁酰氯1500吨、异丁酰氯500吨、正戊酰氯1500吨、己酰氯500吨、辛酰氯1000吨、新癸酰氯500吨、环已甲酰氯1000吨、5-氯戊酰氯200吨、对氯苯甲酰氯500吨、1-氯丁烷300吨、3-(二甲氨基)丙烯腈15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6条3-(二甲氨基)丙烯腈生产线;建设4条连续化酰氯生产线,4条间歇酰氯生产线。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 1.1、其中酰氯类产品酸性有机废气和1-氯丁烷酸性有机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引入1#尾气吸收(2级降膜水吸收+1级填料水吸收+1级填料碱吸收)处理;酰氯类产品含二氧化硫酸性有机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引入2#尾气吸收(2级降膜水吸收+2级氧化镁吸收)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非甲烷总烃、TVOC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去除效率要求。 1.2、酰氯类产品亚磷酸母液回收含尘废气经收集引入4#尾气吸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3、酰氯类化学品取样废气、真空泵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引入9#尾气吸收(两级碱吸收)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非甲烷总烃、TVOC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去除效率要求。 1.4、3-(二甲氨基)丙烯腈高压釜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引入5#尾气吸收(1级深冷+1级碱洗+1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甲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医药制造工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TVOC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去除效率要求。 1.5、3-(二甲氨基)丙烯腈进料废气、干燥废气、乙腈回收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引入6#尾气吸收(1级深冷+1级活性炭)处理;二甲胺计量废气、氯苯计量废气、盐酸计量废气、蒸馏釜废气、脱溶釜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引入7#尾气吸收(1级深冷+2级水洗+1级碱洗+1级活性炭)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非甲烷总烃、TVOC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苯类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甲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医药制造工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去除效率要求。 1.6、盐酸、回收盐酸、辛酰氯、正丁酰氯、正戊酰氯、丙酸、丙酰氯、正丁酸、正戊酸储罐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引入8#尾气吸收(两级碱吸收)处理;乙腈、氯苯、3-(二甲氨基)丙烯腈储罐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引入3#尾气吸收(1级水吸收+1级活性炭)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非甲烷总烃、TVOC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苯类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1.7、三氯化磷、氯化亚砜储罐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引入现有“水喷淋塔+二级降膜装置+水喷淋塔+碱洗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1.8、危废间废气经管道收集引入现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9、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引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TVOC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废水采用分类分步收集、处理。含盐废水进入三效蒸发器去除盐类物质,再与其他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A2/O+絮凝沉淀”****园区****经济开发区京津****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经济开发区京津****处理厂签订的协议标准要求。 3、噪声 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噪声满足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酰氯类产品残液处理釜残、新癸酰氯精馏残液、环已甲酰氯精馏残液、对氯苯甲酰氯精馏残液、1-氯丁烷反应釜釜残、1-氯丁烷精馏釜残、3-(二甲氨基)丙烯腈精馏釜残、3-(二甲氨基)丙烯腈前馏分、3-(二甲氨基)丙烯腈滤渣、亚磷酸母液压滤滤渣、布袋除尘器除尘灰、废布袋、废活性炭、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三效蒸发盐泥、污泥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照危废进行管理,并根据鉴别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要求进行环保管理和处置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制氮废分子筛,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或厂家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 1.1酰氯类产品含二氧化硫酸性有机废气治理措施增加1级水吸收,变化后措施:集气管道+2#尾气吸收(2级降膜水吸收+1级水吸收+2级氧化镁吸收);其他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1.2、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1.3、酰氯类化学品取样废气、真空泵废气治理措施增加1级水吸收,变化后措施为:集气管道+9#尾气吸收(2级碱吸收+1级水吸收);其他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1.4、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1.5、取消二甲胺和盐酸生产盐酸二甲胺环节,直接外购成品盐酸二甲胺作为生产原料,对应的排气筒不涉及氯化氢排放,其他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1.6盐酸、回收盐酸罐区;辛酰氯、正丁酰氯、正戊酰氯、丙酰氯罐区;丙酸、正丁酸罐区;分别设置1级水洗,最终经1级碱洗处理;其他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1.7、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1.8、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1.9、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2、废水 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3、噪声 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4、固体废物 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 废气治理措施加强,变动情况见实际建设内容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2.941 | 9.659 | 0 | 0 | 2.941 | 2.941 | |
| 0 | 0.008 | 0.845 | 0 | 0 | 0.008 | 0.00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47.52 | 0 | 0 | 0 | 0 | / |
| 0 | 0 | 6.509 | 0 | 0 | 0 | 0 | / |
| 0 | 0 | 1.296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处理站 | ****开发区京津****处理厂签订的协议标准要求 | 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按照要求进行监测,各项污染物排****经济开发区京津****处理厂纳管标准。 |
| 1 | 酰氯类产品酸性有机废气、酰氯类产品含二氧化硫酸性有机废气、1-氯丁烷酸性有机废气治理措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 | 酰氯类产品酸性有机废气、1-氯丁烷酸性有机废气治理措施:集气管道+1#尾气吸收(2级降膜水吸收+1级填料水吸收+1级填料碱吸收);酰氯类产品含二氧化硫酸性有机废气措施:集气管道+2#尾气吸收(2级降膜水吸收+1级水吸收+2级氧化镁吸收);上述废气经1根25m排气筒排放。 | 酰氯类产品酸性有机废气、酰氯类产品含二氧化硫酸性有机废气、1-氯丁烷酸性有机废气排气筒出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54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1mg/m3,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30mg/m3),进口非甲烷总烃不具备监测条件,车间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9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大值<3mg/m3,排放速率为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SO2排放浓度≤550mg/m3,排放速率≤9.65kg/h)。 | |
| 2 | 酰氯类化学品取样废气、真空泵废气治理措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 | 集气管道+9#尾气吸收(两级碱吸收+1级水吸收)+25m排气筒 | 酰氯类化学品取样废气、真空泵废气排气筒出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69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3mg/m3,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30mg/m3),进口非甲烷总烃不具备监测条件,车间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4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 3 | 酰氯类产品亚磷酸母液回收含尘废气治理措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集气罩+4#尾气吸收(布袋除尘器)+25m排气筒 | 酰氯类产品亚磷酸母液回收含尘废气排气筒出口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6mg/m3,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 | |
| 4 | 3-(二甲氨基)丙烯腈高压釜废气治理措施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医药制造工业”和“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集气管道+5#尾气吸收(1级深冷①+1级碱洗+1级活性炭①)+25m排气筒 | 3-(二甲氨基)丙烯腈高压釜废气排气筒出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3.2mg/m3,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进口非甲烷总烃不具备监测条件;甲醇排放浓度最大值为9.91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医药制造工业”排放限值(甲醇排放浓度≤20mg/m3)。 | |
| 5 | 3-(二甲氨基)丙烯腈进料废气、干燥废气、乙腈回收废气、氯苯计量废气、蒸馏釜废气、脱溶釜废气治理措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医药制造工业”和“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 | 3-(二甲氨基)丙烯腈进料废气、干燥废气、乙腈回收废气治理措施:集气管道+6#尾气吸收(1级深冷②+1级活性炭②);氯苯计量废气、蒸馏釜废气、脱溶釜废气治理措施:集气管道+7#尾气吸收(1级深冷③+2级水洗+1级碱洗+1级活性炭②);上述废气最终经1根25m排气筒排放。 | 3-(二甲氨基)丙烯腈进料废气、干燥废气、乙腈回收废气、氯苯计量废气、蒸馏釜废气、脱溶釜废气排气筒出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3.3mg/m3,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进口非甲烷总烃不具备监测条件,车间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9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醇排放浓度最大值为9.81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医药制造工业”排放限值(甲醇排放浓度≤20mg/m3);氯苯类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氯苯类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1.685kg/h)。 | |
| 6 | 罐区废气治理措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 盐酸、回收盐酸罐区;辛酰氯、正丁酰氯、正戊酰氯、丙酰氯罐区;丙酸、正丁酸罐区;分别设置1级水洗,最终经1级碱洗处理;乙腈、氯苯、3-(二甲氨基)丙烯腈储罐废气:经集气管道+3#尾气吸收(1级水吸收+1级活性炭);上述废气最终经过1根25m排气筒排放。 | 盐酸、回收盐酸、辛酰氯、正丁酰氯、正戊酰氯、丙酸、丙酰氯、正丁酸、正戊酸储罐等、(乙腈、氯苯、3-(二甲氨基)丙烯腈储罐罐区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84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4mg/m3,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30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30mg/m3)。氯苯类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氯苯类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1.685kg/h)。 | |
| 7 | 三氯化磷、氯化亚砜储罐废气治理措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水喷淋塔+二级降膜装置+水喷淋塔+碱洗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依托现有工程)+25m排气筒 | 三氯化磷和氯化亚砜储罐废气排气筒中氯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3mg/m3,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排放浓度≤3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大值<3mg/m3,排放速率为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SO2排放浓度≤550mg/m3,排放速率≤9.65kg/h)。 | |
| 8 | 危废间治理措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集气管道+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8)(依托现有工程)+15m排气筒 | 危废间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1.8mg/m3,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 | |
| 9 | 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措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集气管道+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 (依托现有工程) | 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中氨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03mg/m3,硫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96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25mg/m3,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排放浓度≤20mg/m3,硫化氢排放浓度≤5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977(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
| 1 | 配套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区标准和3类标准 | 配套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 | 南厂界昼间噪声值为60~62dB(A),夜间噪声值为52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区标准;东、西厂界昼间噪声值为57~61dB(A),夜间噪声值为49~51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 |
| 1 | (1)一般固废 ①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②制氮站废分子筛,由生产厂家回收。 (2)危险废物 项目危险废物包括:酰氯类产品残液处理釜残、亚磷酸母液压滤滤渣;1-氯丁烷反应釜和精馏釜残;3-(二甲氨基)丙烯腈精馏釜残、前馏分,滤渣;布袋除尘器除尘灰和废布袋;废气处理措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均暂存于厂区危废间(采用专用容器密闭盛装、双层包装袋存储),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 (3)需鉴别废物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三效蒸发盐泥,鉴别前按危险管理;鉴别后根据鉴别结果合法处置。 (4)生活垃圾 职工生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 各项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 |
| 1 | ①根据各储罐大小设置围堰,确保围堰内有效容积可满足储罐一次最大泄漏量; ②各储罐安装液位监测仪,泄漏检测与警报装置,并应用LDAR技术; ③污水站设立1座容积为600m3的废水事故池; ④厂区设一座700m3的消防废水池(兼做初期雨水池); ⑤其他风险措施参照章节5.9中所述。 | 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 三氯化磷、氯化亚砜储罐废气治理措施依托现有工程;****处理站废气治理措施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依托在建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各项治理措施均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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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