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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了《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责令**市防**珠河街道黄泥沟路42-1对面所搭建违法建(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自行清理建筑物内所有物品,并于2025年2月17日送达该《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但上述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上述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自行清理位于**市防**珠河街道黄泥沟路42-1对面所搭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物品。
2、自行拆除位于**市防**珠河街道黄泥沟路42-1对面所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上述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 防**人民路202号
联系人: 黎振宝 电话:077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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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