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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 标的信息概况 | ||||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 项目简介 | 一、赛事简介: 1.国家U19男篮热身赛、国家U16男篮热身赛、国家U16女篮热身赛,****协会主办的,以国家U19男子篮球队、国家U16男子篮球队、国家U16女子篮球队,根据2025年备战国际赛事的需要,在国内进行的赛会制形式的热身赛。每个阶段赛事通常由4个国家的球队参加,除中国队外有3支外国球队。每阶段赛事一般有2-3站,中国队每站参加3场比赛。该赛事的授权及管****协会(简称中国篮协)。 2.目前中国篮协为赛事的主办单位,深篮体育授权为联合主办单位,全面负责赛事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3.2025年赛事计划(拟定计划,****协会发布为准) 2025年国家U19男篮热身赛(第一阶段)(暂命名)暂定为2025年4月20日-5月1日举办; 2025年国家U19男篮热身赛(第二阶段)(暂命名)暂定为2025年5月24日-6月4日举办; 2025年国家U16男篮热身赛(暂命名)暂定为2025年6月15日-30日举办; 2025年国家U16女篮热身赛(第一阶段)(暂命名)暂定为2025年6月20日-30日举办; 2025年国家U16女篮热身赛(第二阶段)(暂命名)暂定为2025年8月10日-20日举办. 二、运作模式: 1.**方作为合法实体可承接赛事运营执行工作。 2.**方须按照主办单位最终确定的赛事计划及各队伍备战需求筹备赛事,并承担赛事运营所涉及的全部费用。**方所承办组织的赛事遵守国家队赛事规范内容及商务开发规范。**方应于开赛前45天向主办方提交赛事报批文件和赛区情况,由主办单位综合评估后确定承办赛区。 三、**方权益: **方获得主办单位授权的国家U19男篮热身赛、国家U16男篮热身赛、国家U16女篮热身赛的赛事运营推广权益。 四、**方主要工作: 1.经双方洽谈成功,**方作为赛事运营推广方身份,应按协议约定进行运营行为履约。 2.**方须按照主办方最终确定的赛事计划及各队伍备战需求筹备赛事,并承担赛事运营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竞赛组织、外队邀请及接待、裁判劳务及食宿、转播信号制作、体育展示、赛事保障等赛事相关费用。 3.**方所承办组织的赛事应遵守国家队赛事规范内容及商务开发规范。 4.**方应于开赛前45天向主办方提交赛事报批文件和赛区情况,由主办方综合评估后确定承办赛区。 5.未尽事宜,由主办方及**方双方协商解决。 6.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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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方**方基本情况 | |
| 项目方/**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方名称 | 深篮****公司 |
| 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东** |
| 注册地(地址) | 广渠门内大街43号3层43-(03)02室 |
| 注册资本(万元) | 790.000000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直接交付给项目方指定账户。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期限为1年,**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75万元,为**方在**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方必须在**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方支付现金赞助。 2、本项目**方数量为1个。 3、意向**方须自行下载《意向**申请书》(见附件)。意向**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申请书》****交易所有限公司。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综合评议,确定**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意向**方若成为**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40万元(含 40 万元) 的按 40万元收取。 2)如本项目通过综合评议成交,**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的按40万元收取。**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综合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专家指定账户。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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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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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本项目的综合评议内容包含以下10项,满分为100分(具体评议规则和标准以《综合评议方案》为准) (1)**方资质及信誉情况;(2)外队**及赛区等**整合能力;(3)体育赛事运营经验;(4)赛事物资保障方案;(5)赛事安全保障方案;(6)赛事医疗卫生保障方案;(7)预计赛事投入资金;(8)市场开发能力;(9)赛事宣传推广能力;(10)赛事运行服务能力; 2、本项目综合评议将由专家按照本办法各自独立评分后,****小组对评委的评分作算术平均,得出各意向**方综合得分。 3、如各意向**方的综合得分出现并列时,则按各意向**方的**整合能力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如各意向**方的综合得分和外队**及赛区等**整合能力分都相同,则按体育赛事经验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意向**申请书.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