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执法办案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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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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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执法办案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某玩具店销售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儿童玩具案

2024年7月3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玩具店销售的爬墙人、迷你游戏机、重力解压枪、加速灯光陀螺、飞车3D五种儿童玩具,没有标注中文生产厂名和厂址、未标注CCC标识、玩具无警示标识及说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警告标识的要求。

经查,该批玩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5.2元。该玩具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的儿童玩具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4年6月2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经营部销售大厅摆放的1台货值3200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

经委托**省****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6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县某经营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现场扫码发现,所有气瓶均存在气瓶电子档案信息不符、****机关、产权人或扫码不显示等问题。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4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县某药房拆零区柜台内存放2盒修正牌“风寒感冒颗粒”超过有效期。

经查,上述药品共购进10盒,购进价20.5元/盒,销售价25元/盒,货值金额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和药房销售记录。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市场监管执****幼儿园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货柜内1桶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超市销售未标示生产日期食用盐案

2024年8月15日,市场监管执****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超市销售的由****生产的晶湖牌(加碘)食用盐以及由****公司生产的**漳盐牌(加碘)深井岩盐共计41袋,两种食盐包装袋均标识保质期3年,但无生产日期。

经查,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饭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酮体案

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东塬乡某饭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馆后厨肉架上悬挂无检验检疫章的羊酮体5只约110斤。该饭馆无法提供该批羊酮体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负责人陈述是从家里自行屠宰的。

经查,该饭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胴体,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泡打粉加工食品案

2024年7月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公司检查时,在后厨操作间发现食品添加剂“双喜牌泡打粉”1罐,已超过保质期51天,上述泡打粉总货值30元。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裁量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泡打粉、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3月2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商行进行检查时,****商行的货柜中存放的9瓶52度五粮液1618白酒为疑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鉴定,上述9瓶涉案白酒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该商行从上门推销的一辆外地牌照的货车主处购进了上述52度五粮液1618白酒2箱(6瓶/箱),进价为950元/瓶,销售价1050元/瓶,货值合计12600元,已销售2瓶,每瓶售价105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100元。该商行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无法提供推销商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及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18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销售店经营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电动车头盔)案

2024年5月20日,******局****大队,对**县辖区内电动车市场进行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时,****销售店发现摆放的15顶电动车头盔,无进货发票、无产品质检报告,产品上未注明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及CCC认证标志,未显示产品出厂日期。

经查,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销售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规定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头盔、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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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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