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报来《******公司天然泉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位于蒲庙镇光和村那旺屯,项目占地面积10627㎡,在厂区南面新设1口地下水源水井,井深160米;建设1栋4层综合办公楼、1间天然饮用泉水生产厂房,建设桶装水和瓶装水(含吹瓶)生产线(包括吹瓶系统、过滤系统、消毒系统等),以及废水处理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规模为年产15万吨天然饮用泉水。项目主要工程组成见《报告表》表2-1。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万元,占总投资的1.45%。
根据《报告表》及评估意见,项目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执行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推荐标准(非甲烷总烃:2.0毫克/立方米)。
2.地表水环境:项目附近地表水体为州**,之后汇入八尺江。根据**市水功能区划图,排污口所在州**属于州****开发利用区,属于V类水功能区;八尺江属于八尺江**-**景观农业用水区,为Ⅳ类水功能区,水质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Ⅳ类标准。
3.声环境: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的通知》(南府办〔2024〕2号)中**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所在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评价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4.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
施工期施工粉尘、场地环氧树脂刷涂粉尘、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吹瓶废气(非甲烷总烃表征)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和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VC收缩膜热收缩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非甲烷总烃表征)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浓度限值附录A排放限值。
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油烟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
施工期、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灌溉水质控制限值;营运期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3.噪声
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环境保护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执行GB18599-2020,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生活垃圾按《**市生活垃圾分类“十四五”发展规划》(南府办〔2021〕43 号)的要求做好分类工作;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由**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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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