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 88 号--文昌东阁道山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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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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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 88 号--**东阁道山茶店
采购与招标网 网络通讯计算机 ** 2025-03-04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编号:
资金来源: 其他 招标人:
开标时间: 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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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88号
被处罚人:**东阁道山茶店
营业执照代码:****9005MA5RKM9R8Y
经营者:林道山
住所地:**省**市东阁镇****二路74号
身份证号:****221962******14
联系电话:139******46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以及经营超范围****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 信 息 ” 和 《食品安**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第 5.1.1“应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应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5.1.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复印件”、5.3.1“应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以上事实****管理局《关于移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的函》(文市监移函〔2024〕76 号)以及相关附件证据材料、《询问笔录》、《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以**综执罚告字〔2025〕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以及参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四张清单”的通知》中附件 3《**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板块)》中序号2 减轻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不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5 倍以上不足10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95 元;
2.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09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省**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机关(地址:**省**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司法局(地址:****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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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2025年3月3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案件移交部门或者投诉举报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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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88号
被处罚人:**东阁道山茶店
营业执照代码:****9005MA5RKM9R8Y
经营者:林道山
住所地:**省**市东阁镇****二路74号
身份证号:****221962******14
联系电话:139******46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以及经营超范围****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 信 息 ” 和 《食品安**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第 5.1.1“应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应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5.1.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复印件”、5.3.1“应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以上事实****管理局《关于移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的函》(文市监移函〔2024〕76 号)以及相关附件证据材料、《询问笔录》、《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以**综执罚告字〔2025〕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以及参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四张清单”的通知》中附件 3《**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板块)》中序号2 减轻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不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5 倍以上不足10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95 元;
2.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09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省**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机关(地址:**省**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司法局(地址:****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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