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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心项目(配套设施设备采购一)(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公司
住所地:**省**市天府新区**街道万福寺路816号10栋35层3506号
被投诉人1:**金广信****公司
住所地:**市**区沁河路7号海天大厦4-2号
被投诉人2:**市******旅游局
住所地:**省**市**区**北路588号
相关供应商:****
住所地:**省**市**区**山北路78号新杰﹒幸福人家1幢办-4-1号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月6日,被投诉人1****政府采购网发布“**市******旅游局****中心项目(配套设施设备采购一)(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案涉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截至目前,案涉****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1:从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12-27”的产品“终端显示单元”及技术参数可以看出,该产品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见附件1)中的★A****060401液晶显示器或★A020910电视设备或★A020911视频设备,不论是哪种,****政府强制节能产品,该产品必须通过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24年7月)(见附件2),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13种)中:39.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必须通过强制性3C认证证书。从成交供应商****回复“谈判文件终端显示单元并未要求提供强制节能证书,也未要求提供3C证证书”。谈判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的★注:响应产品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效应处理。”虽然谈判文件未列出终端显示单元在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内,可以不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政府采购要求,所投产品终端显示单元必须通过强制节能认证证书和强制性3C认证证证书。从结果公告公示的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可以看出,成交供应商****所投“终端显示单元”产品制造厂家为“****公司”,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公司”未取得有任何认证,成交供应商“****”所投的终端显****政府采购的要求。
投诉事项2:从结果公告公示的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可以看出,成交供应商本次项目的核心设备“****中心”所投制造商为“****公司”,而从结果公告上公布的主要标的信息为“品牌:BUKOO,规格型号:TOF-12”,通过天眼查https://www.****.com/品牌:BUKOO制造商为“****公司”,该厂家无“****中心”类型的相关设备和“规格型号:TOF-12”的设备。成交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存在虚假填写,投标型号编造。从成交供应商****回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管理中心的生产厂商为****公司。”通过天眼查https://www.****.com/****公司****公司,无生产设备的经营范围,也无BUKOO品牌的商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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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