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上****路226号1幢部分房屋(实际门牌号:吴山路30号)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235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3-25 |
| 出租底价 |
585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于小姐 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58 0571-****5368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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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路226号1幢部分房屋(实际门牌号:吴山路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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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路226号1,2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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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市不动产第****0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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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635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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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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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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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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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上****路226号1幢部分房屋(实际门牌号:吴山路30号),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其为浙(2021)**市不动产第****01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一部分,房屋招租面积约为258.14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设施设备等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设施设备等完好。 2、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85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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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25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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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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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日起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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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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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后续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 租金调整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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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10万元整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签订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用房,与出租方经营范****网吧外的服务行业)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签订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外包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外包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商业用房,与出租方经营范****网吧外的服务行业)。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书》、《外包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 (4)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必要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全部审批手续(如法律法规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装修等建设工程所涉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经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商审批,环保审批,历保审批等),自行承担审批不能的风险,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审批所需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诺在未全部完成上述审批手续之前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按照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 (5)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征收征用租赁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自然终止,因上述原因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书》的,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自行搭建房屋,出租方同意利用的,归出租方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在不损坏房屋的前提下由承租方自行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方同意利用的,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同意利用的,由承租方运走。若承租方未运走,则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可任意处置,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租赁房屋若有超租赁面积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 (8)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起租日为承租方付清款项之日。 (2)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时间难以确定的,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且不追究出租方因上述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的任何责任。在出租方向承租方实际交付房屋时,由双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和租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若承租方等待接收房屋的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且因客观原因出租方仍无法腾空房屋向承租方交付的,在房屋实际交付前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租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但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承租方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按实际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租期起算,不再顺延。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外包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等交易合同。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租金一个月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①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②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③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以及不良信誉记录;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全责任事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函》】。 |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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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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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章先生 |
联系电话 |
189****3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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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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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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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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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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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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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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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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