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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以下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欢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公告期为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386、****112(传真)
电子邮箱:****@126.com
通讯地址:**市**区新**路476号
邮政编码:365000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有效期 |
| 1 | ******公司 (变更) | 913********107499U001Y | 2025年1月24日至2030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