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 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 形态 | 产地 | 生产年度 | 等级 | 部分质量指标要求 | 交货地点 | 联系电话 | |||||||||||||
| 色泽气味 | 品尝评分值 | 容重(g /L) | 不完善粒(%) | 杂质总量(%) | 水分(%) | 面筋吸水量(%) | 脱氧 雪腐 镰刀 菌烯醇 (μg /kg) | 黄曲霉 毒素B1 (μg /kg) | 玉米赤霉烯酮 (μg /kg) | 镉 (以cd 计mg /kg) | 总砷 (mg /kg) | 铅 (以pb 计mg /kg) | 总汞 (以 Hg计 mg /kg) | |||||||||
| 25 C 24 XJM 0310 01 | 小麦 | 2400 | 散装 | 不限 | 2024 | 三级及以上 | 正常 | ≥70 | ≥770 | ≤8.0 | ≤1.0其中:无机杂质≤0.5 | ≤12.5 | ≥200 | ≤800 | ≤4.0 | ≤50 | ≤0.1 | ≤0.5 | ≤0.2 | ≤0.02 | 粮食综合产业园2P01号仓 | 183****9696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为30元/吨(包装/散装),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卖方。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但只限于同一个县内。
2、入库前卖方及时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火车大票或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3、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清杂过筛入库;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来粮水分>12.5%,≤13.5%的,按折标计算后的1.3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3);水分>13.5%的拒收。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可以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承储库点共同申请由买方粮权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4、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包括运输过塑料颗粒)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一经查证,将对入仓粮食一律退回。
5、入库验收扦样: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由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扦样检测。
6、入库验收:入库粮油以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除水分外)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1-2023、GB/T20571-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7.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8、付款期:买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交易中心专用账户。9、入库期:竞拍方必须在4月19日前入库700吨,成交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粮食全部入库完毕。
10、结算方式:结算方式:粮食每入库10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买方按批次支付80%的货款,粮食入满后,买方支付完所有货款的80%,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满仓扦样,检验合格并达到采购清单要求,卖方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20%货款(满仓检验费由卖方承担)。
11.如质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2、联系人:丰收,电话:183****9696。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