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7 日,****发布《**省价格综合信息化平台》招标公告。
预算金额:1027.06 万元
最高限价:954.29 万元
项目概况:
(1)系统描述
以多级一体化的价格综合工作平台为基础、以多渠道的信息发布平台为窗口、****中心平台为抓手、以大数据平台的数据整合和共享为核心,****中心、****中心****中心,增强地区价格监测业务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价格监测业务的多样性、多变性特点,最大程度将各类业务需求开发为开放性的功能,用户可按需自主调整流程、参数,灵活调用各类数据源,以适应不同业务特点、不同工作要求、不同制度需求。
(2)国产化要求
依托政务云的国产化数据库、操作系统、中间件、服务器等基础物理环境进行部署搭建,系统支持对主流的国产化数据库、操作系统、中间件、服务器等国产化设备进行适配。
中标结果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发布中标结果,**** ****800 元(中)。
投诉处理结果
2025 年 2 月 7 日,****财政厅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省价格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星****公司
被投诉人 1:******公司
被投诉人 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该项目将涉密资质作为公开招标的资格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排除了不具备涉密资质但具备其他良好条件和能力的潜在供应商,构成了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其实待遇,限制了充分竞争的可能性,****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未在采购需求中标注“★”和“※”,采购文件说明“1.需求或性能描述中标注‘★’的为符合性审查内容,未标注‘★’的为评审考量内容。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标的物名称中标注“※”的产品为核心产品。”该项目的采购需求未区分符合性审查内容和评审考量内容,以及未确定核心产品。标书代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 1 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 2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