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标题 | **望海大厦2025—2026年度财产一切险和 公众责任险服务采购询价公告 | ||||||||||||||||||||||||||||||||||||||||||||||||||||||||||||||||||||||||||||||||||||||||||||||||||||||||||||||||
| 公告内容 | **望海大厦2025—2026年度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服务采购询价公告 ****开展**望海大厦投保服务项目采购询价工作,诚****公司参与,请务必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和报价单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 (一)采购项目:**望海大厦2025—2026年(12个月)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采购项目
(二)采购单位:****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有 (四)询价内容及范围:**省**市**区育新路218号**望海大厦 (五)报名资料和报价单 报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报价单,承担其报价资料递交等涉及的有关费用,不管结果如何,全部报价文件、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报价文件均不予退回。 (六)资料审核和报价比对 本项目采用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即此次评标是在满足比价方条款要求的条件下,对商务条款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 ****小组对供应商提供资质资料审核和对报价单进行比对,开展****小组复核最终意见,二次比价最低的供应商优先通过,采购人均电话告知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签署投保合同或协议。 (七)发票要求:中标方须按照要求开具税率为6%~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必须为同一主体。 (八)供应商应于2025年3月12日24时之前提供资料和进行报价。供应商如需进行大厦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黄臻130****5778 二、资格和报价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法人(负责人)授权书等复印件等证照复印件材料(每页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声明函(每页加盖公章)。 (三)需提供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以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信用服务”里面没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单位;****政府采购网(www.****.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单位;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单位(网址证明截图加盖公章)。 (四)****公司****公司的保险机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所提供资料和报价单每页均需加盖公章,未通过资格要求审查的报名人不具备投标资格,采购方有权认定其报价无效;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三、报价形式 (一)密封报价。密封报价按要求将填写好的书面报价文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5年3月12日之前送达以下地址:**省**市**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23层**,张文华,138****1192。 同时,除报价单外,需将其余报名材料盖章扫描件(PDF)通过邮箱发至wh_zhang@hnair.com (二)报价时限:超出规定时限报价/邮寄到达的,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并视为自动放弃报价。 (三)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多次报价,我们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进行比价,比价及谈判后与中标供应商签署投保合同或协议。标书代写 四、资料提供及报价时间联系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3月12日标书代写 (二)联系人:张文华 (三)联系电话:138****1192 (四)电子邮箱:wh_zhang@hnair.com 五、监督部门合规举报渠道 (一)**望海大厦监督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898-****5000 举报邮箱:****@hnaaviation.com 信函寄送地址:**省**市**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23层**,联系人:黄小峰,邮编:570100 ****集团审计监察举报渠道 航空集团审计监察部 举报电话:0898-****7330 举报邮箱:****@hnaaviation.com ****集团审计监察举报渠道 方大集团审计监察部 举报电话:186****1217 举报邮箱:****@hexiefangda.com **** 2025年3月6日 附件1 **望海大厦资产清单及报价
备注:1.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电梯15部,停车位(室内77个、室外70个);2.报价单位可根据需要调整表格。 ****公司盖章): 日期: 附件2 商务条款承诺书
附件3 一、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 **** (二)被保险人 ****(**望海大厦) (三)适用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条款措辞后附 (四)财产地址、承保范围及司法管辖 1.财产地址:**省**市**区育新路218号**望海大厦 2.承保范围:**省**市**区育新路218号**望海大厦房产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见附件的《资产清单》 3.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 (五)保险期限 以投保范围明细列明时间为准。 (六)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以投保范围明细列明时间为准 (七)免赔额 1.地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 4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 %,二者以高者为准; 2.台风、暴风、暴雨、洪水: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 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 %,二者以高者为准; 3.其他: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 1000 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10 %,以高者为准。 (八)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RMB 22346万元 附加条款(以下条款****公司情况调整 整,内容保持一致) 1.增加资产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地震条款A 4.灭火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5.自动喷淋水损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6.建筑物变动条款(总合同价不超过RMB8,000,000.00元) 7.预付赔款条款(50%) 8.专业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20%) 9.特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10.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11.错误和遗漏条款 12.索赔费用条款(限额:RMB50,000.00元) 13.违反条件条款 14.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 15.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条款 16.附加运输工具、流动机械及成品车扩展保险条款 (十)特别约定 1.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消防、气象部门取得保险事故证明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因出具事故证明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限额:RMB50,000.00) 2.本保险单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2025年3月账面原值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3.兹经双方约定本保单所载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同意视为足额投保,且如发生赔案无需提供财务资料来证明是否足额投保,并且,事故发生后不需要提供投保明细或是资产明细或其他财务资料来证明是否属于投保财产。如果单次事故的索赔金额超过了RMB500,000.00****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财产清单中列明的消防系统装置包括装置内存储气体或液体材料属于本保单保险标的范围,如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5.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特殊车辆在承保地址内,由于保险责任引起的损失。 6.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财产清单,由被保险人提供 (十一)附加条款措辞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的类似财产保额的10 %为限。被保险人须每季度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地震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约定不变。 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本保单承保范围内之风险事故后,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费用: (1)被保险人因需要休班雇员协助灭火或抢救而引致之额外补贴; (2)因重新添置或补充在灭火时经使用的灭火设备而引致的费用; (3)参与灭火之消防机构向被保险人收取之费用。 在本保单项下,保险公司的责任以每一事故不超过核定损失金额的20% 为限。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1)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2)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3)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建筑物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物质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公司并恪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RMB800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经本公司理算后,若其损失金额已确定的部分,得先预付部分赔款予被保险人,唯该先行预付之赔款须于理算完成后应赔付之金额中扣除。 8.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公司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核定损失金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核定损失金额的10% 10.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核定损失金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影响,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索赔费用条款 ****公司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公司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以RMB50000元为限。 13.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14.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雇员、股东、董事及系统内的相关机构、个人以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同意放弃追偿权的有关业务方、团体、团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附加运输工具、流动机械及成品车扩展保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扩展被保险运输工具(领有公共牌照的车辆除外)、流动机械、成品车在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或各列明地址之间的移动过程中,因主险所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此类设备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碰撞或跌落损失。 **望海大厦资产清单
备注:1.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电梯15部,停车位(室内77个、室外70个);2.报价单位可根据需要调整表格。 二、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 **** (二)被保险人 ****(**望海大厦) (三)适用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条款措辞后附 (四)被保险人地址 1.地址:**省**市**路218号**望海大厦 2.承保范围:**省**市**区育新路218号**望海大厦房产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 (1)**望海大厦基本信息: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电梯15部,停车位(室内77个、室外70个)。 (2)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3.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 (五)保险期限 12个月 (六)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为RMB1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100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500万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500万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RMB5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RMB5万元) (七)免赔额 1.本保单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部分按照90%赔付。 2.本保单附加条款免赔未做特别说明的,适用本免赔说明。 (八)附加条款(以下条款****公司情况调 整,内容保持一致) 1.公众责任保险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2.****停车场责任条款 3.公众责任保险附加火灾和爆炸条款 4.公众责任保险附加自然灾害责任条款 5.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6.食品责任 (九)特别约定 1.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以投保范围明细为准。 2.如发生本保险单责任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按社保医疗规定的用药及诊疗项目的范围核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单方做出的或认可的超过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保单****停车场责任,但仅承担机动车辆停放于被****停车场中遭受的损失。本项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万元。机动车辆损失每车赔偿限额 RMB10万元(1)刮蹭、碰撞造成机动车的损失属于赔偿范围,能够提供刮蹭、碰撞视频监控录像证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5%,以高者为准;无法提供刮蹭、碰撞视频监控录像证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累计赔偿限额2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元。(2)被保人须将全部车位进行投保,如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投保车位数与实际车位数的比例进行赔付。 4.台风、洪水、暴风、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不明原因造成的机动车、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或机动车被盗抢未遂导致的任何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机动车除本保单外还可从任何其他保险计划中获得赔偿,本保单仅对其他保险计划赔偿后的余额进行补充赔付。 附加险:停车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2、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4、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3、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4、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或停车证已过期的车辆的损失; 5、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6、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7、间接损失; 8、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9、精神损害赔偿;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对**交通、消防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付诸实施。 车辆入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险: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梯、升降机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险:特殊交通工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使用特殊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殊交通工具:指汽车、自行车、电瓶车以及限定行驶范围的电动车等。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险: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加险:火灾、爆炸、烟熏及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包括由其保管和占用的业主的装置、家具)或人员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险:食品责任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恪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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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方式 | 询比价 | ||||||||||||||||||||||||||||||||||||||||||||||||||||||||||||||||||||||||||||||||||||||||||||||||||||||||||||||||
| 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
| 报名截止 | 2025-03-12 23:59: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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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3-06 16:40: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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