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18号),制定S311**县方石至新场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县留耕镇方石村兴**组土地0.4994公顷,其中农用地0.4764公顷、建设用地0.0182公顷、未利用地0.0048公顷;
(二)拟征收**县留耕镇方石村墙垣组土地2.0431公顷,其中农用地2.0295公顷、建设用地0.0087公顷、未利用地0.0049公顷;
(三)拟征收**县留耕镇方石村石家湾组土地0.5546公顷,其中农用地0.4981公顷、建设用地0.0450公顷、未利用地0.0115公顷;
(四)拟征收**县留耕镇新场村油榨坪组土地0.6746公顷,其中农用地0.5995公顷、建设用地0.0661公顷、未利用地0.0090公顷;
(五)拟征收**县留耕镇新场村石岗冲组土地1.7697公顷,其中农用地1.7654公顷、建设用地0.0036公顷、未利用地0.0007公顷;
(六)拟征收**县留耕镇新场村**宫组土地1.3751公顷,其中农用地1.3028公顷、建设用地0.0580公顷、未利用地0.0143公顷;
(七)拟征收**县留耕镇新场村观音岩组土地0.6371公顷,其中农用地0.6369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
(八)拟征收**县留耕镇新场村碾子湾组土地1.8877公顷,其中农用地1.7966公顷、建设用地0.0754公顷、未利用地0.0157公顷;
(九)拟征收**县留耕镇新场村王家坝组土地0.00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2公顷。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和土地现状详见土地勘测定界面积。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建设S311**县方石至新场段改建工程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公布的标准计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宜府发〔2024〕7号)和《****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进行管理,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5年4月6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后,****政府根据方案内容和《****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政府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李昆。
联系电话:0831—****002。
地址:****社区新区街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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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