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3-06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失效日期 | ||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
| 公开范围 | 公开 | 主 题 词 | |||
| 著录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大阳镇闫庄村旧桥改造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5〕17号
****运输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张家川县大阳镇闫庄村旧桥改造项目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张交发〔2025〕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张家川县大阳镇闫庄村旧桥改造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张家川县大阳镇闫庄村旧桥改造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水务局
2025年3月6日
附件
张家川县大阳镇闫庄村旧桥改造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6月24日,****水利厅《关于S25静天高速庄天段受圪垯川遗址影响设计变更涉河桥梁防洪影响分析及整改方案审核意见的通知》(甘水河湖发〔2024〕256号)指出:“现状闫庄村便民桥束窄河道,压缩行洪断面,阻水比27.4%”;要求“拆除桩号K0+508处的闫庄村新、旧便民桥,若需**,应编制桥梁专项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运输局积极争取,张家川县大阳镇闫****运输厅列为2025年农村公路危桥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务局在张家川县组织召开了《张家川县大阳镇闫庄村旧桥改造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水务局、****运输局(建设单位)、**金****公司(设计单位)、**源正****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通过改造该桥梁,可提升河道行洪能力,有效改善河道两岸居民出行、学生上学、农产品运输通行条件,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工程位置及建设方案。工程位于张家川县大阳镇闫庄村,起点桩号K0+008.03,坐标X=****018.232m,Y=596962.039m;终点桩号K0+035.37,坐标X=****996.081m,Y=596950.031m;桥梁中心桩号K0+021.7。原有旧桥为1-16m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简支空心板桥,下部结构采用扩大基础重力式桥台,桥梁设计全长21.04m,与河道主水流夹角为90度,桥梁宽度5.5m(净4.5m+2×0.5m),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设计洪水频率1/25。为确保桥梁设计满足行洪要求,在原有旧桥1号桥台侧增设1-8m混凝土空心板桥,拆除原有桥面系及原1号桥台,原有1-16m梁板再次利用,拆除1号桥台改建为1号桥墩,利用原有0号桥台,**2号桥台。**下部结构采用扩大基础重力式桥台,扩大基础柱式桥墩,桥梁设计全长27.34m,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桥梁宽度5.5m(净4.5m+2×0.5m)。
三、同意便民旧桥拆除方案。桥位处下游7.6m处有一座便民旧桥,桥宽4m,长7.6m,3跨,共有2个涉水桥墩,2个桥墩下部(河床面)为砼面板,板厚60cm,宽4m。为了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闫庄村旧桥改造完成后,下游便民旧桥应予拆除,拆除部位包括桥面砼面板,桥墩下部(河床面)砼面板及2个涉水桥墩(拆除至河床深泓线以下)。
四、同意该工程按25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191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1504.72m。闫庄村旧桥有1个涉河桥墩,会产生壅水,25年一遇阻水比7.11%,10年一遇阻水比7.14%。
五、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成果。桥梁建成后,壅水高度0.23m(考虑庄天高速桥桥墩影响,按100年一遇洪水设计),满足行洪要求的桥梁下弦最低高程1505.63m,桥梁下弦最低高程1506.15m,富余0.52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六、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结论。在25年一遇洪水时,桥墩(台)设计桥梁桩基基底高程为1499.39m,桥墩基底富余高度为0.65m,低于冲刷线高程,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七、原则同意对左岸**导流堤堤顶高程、基础埋深复核成果。评价范围内闫庄村旧桥工程段**导流堤段堤顶高程高于计算堤顶高程,基础埋深大于计算冲刷深度,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一、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二、工程所在松树河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等,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四、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