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凤起路555号等4处房屋及凤起路555****停车场2年租赁权(整体出租)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250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3-27 |
| 出租底价 |
****6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于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58、0571-****5368 |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凤起路555号1001室房屋 |
||
| 坐落位置 |
凤起路555号1001室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817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09.73 |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凤起路555号933室房屋 |
||
| 坐落位置 |
凤起路555号933室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830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1.59 |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凤起路555号941室房屋 |
||
| 坐落位置 |
凤起路555号941室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818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8.77 |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环**路30-8号房屋 |
||
| 坐落位置 |
环**路30-8号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807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57.19 |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及场地共五处,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出租。其中**市凤起路555号933室、941室、1001室及环**路30-8号等4处房屋招租面积约1527.28平方米,**市凤起路555号地下二层招租面积约为11128.88平方米。租金起始****停车场租金组成,此起始****停车场租金的起始价,成交价有溢价的,****停车场租金的起始价占比分配。 2、租赁房屋现为出租状态,其中**市环**路30-8号商铺墙体有打通。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 3、**市凤起路555号1001室、**市凤起路555号941室、**市凤起路555号933室、**市环**路30-8号四处房屋所有权人为****,****现已更名为****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更名手续。根据出租方提供的《购房合同》****集团有限公司班子联席会议纪要[2014]22号可知,凤起路555****停车场所有权人为****公司由******公司吸收合并,据此进行公开招租,停车场租赁面积约为11128.88平方米,暂未办理权证,仅有《购房合同》作为权属依据。 4、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00元/年 |
|||
| 出租面积(㎡) |
12656.16 |
||||
| 租赁期 |
2年 |
||||
| 起租日 |
2025年5月1日。若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的,以实际交付为准。 |
||||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月一付 先付后用,第二个月起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 租金调整方式 |
2年租赁不递增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的两个月租金计。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市环**路30-8号、**市凤起路555号941室、**市凤起路555号933室租赁用途为商业,**市凤起路555号1001室租赁用途为餐饮,凤起路555****停车场****停车场,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依法经营。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5)根据凤起路555号933室持有的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830号、凤起路555号941室持有的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818号、凤起路555号1001室持有的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817号《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规划批建均为办公。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承租方承租房屋前,须对该处房屋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进行全面了解。承租方承租后,出租方不再为其改变条件进行投入。 3、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起租日为2025年5月1日。 (2)本次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已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确认租赁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止。原承租人已承诺若未获得本交易标的的,须在租赁期到期之日起10日内腾空场地给出租方,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原承租人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非原承租人适用)。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2年累计租金1.5%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意向****酒店****商铺经营的经验。【执行标准:1、意向承租方提供不限于营业执照(****酒店地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权属证明材料;2、意向承租****餐厅****酒店****饭店****办公室****酒店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 (2****停车场管理经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停车场”等相关内容或提供不限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承租,若为联合体,联合体须具备上述条件并签署《联合承租协议》,但无需联合体各方均符合上述条件; (4)意向承租方需提供经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担保人对履约责任承担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及以上的法人。【执行标准:1、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担保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提交担保人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进账证明等;2、提供相应经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及其公司章程、内部决策文件等】。 | ||||
| 踏勘安排 |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俞女士 |
联系电话 |
158****4966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