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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发文时间 | 2025-03-06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权责清单(2024) | ||
| ****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01000 | **** | **** | 【法律】《中华人民**国预算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02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03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1-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8.《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0《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1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对财政预算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04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七条 财政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05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06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07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08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09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10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自治区****委员会公告第12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印制、销毁或者转借、串用、代开、买卖、伪造、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的,****政府财政部门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收入类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11000 | **** | ****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12000 | **** | ****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对单位和个人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13000 | **** | **** |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2024年修正)(主席令第2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 | 对企业和企业工作人员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14000 | **** | ****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16000 | **** | **** | 【法律】《****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2024年修正)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人民政府财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对企业和企业工作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17000 | **** | ****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 | 对个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000 | **** | **** |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2024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 | 对个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021000 | **** | ****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违规分配利润,在企业重组时违规处理已占有的国有**或者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5000 | **** | **** |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0 | 对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9000 | **** | ****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2019修订) (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1 | 对被监督对象妨害财政监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61000 | **** | **** |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2年**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告第104号公布) 第二十条 被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财政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威胁、打击、报复财政监督工作人员、举报人和证人的; (四)其他妨害财政监督的行为。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62000 | **** | ****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3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63000 | **** | ****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4 | 对投诉人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65000 | **** | **** |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658号)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8年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5 | ****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66000 | **** | ****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6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67000 | **** | **** |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658号)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7 |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等情形处罚 | 行政处罚 | ****068000 | **** | ****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8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73000 | **** | ****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1.立案责任: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9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74000 | **** | ****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1.立案责任: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 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3-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0 | ****政府****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75000 | **** | ****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政府****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 1.立案责任: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1 |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 行政征收 | ****001000 | **** | **** | 【地方性法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告第12号)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有**,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下列项目:****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公益金;(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国有**有偿使用收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十)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第一款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 【地方政府规章】《**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规定》(2000****政府令第20号) 【地方政府规章】《**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2000****政府令第21号) 【规范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规范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监察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 【规范性文件】《****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15〕184号) | 1.公示责任:公示非税收入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收缴责任: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资金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的收缴。 3.决定责任:按旬将收费收入按执收单位性质汇总,并按规定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 4.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配合进行专项监督和年度稽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条“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依法设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定、调整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非税收入的项目目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稽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3-1.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3-2.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3-3.《**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区财政厅按旬将收费收入集中户中的收费资金按执收单位资金性质汇总,使用《一般缴款书》、《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凭证》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 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第二十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稽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3.截留、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征收款物的; 4.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征收票据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2 | 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001000 | **** | **** | 【地方性法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告第12号) 第二十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稽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委员会、监察部、**部、****检察院、****法院、****管理局关于加强**、检察院、****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 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公、检、法、工商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专项整顿。……要定期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同级财政部门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处理。 | 1.检查责任:对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的事项,通过核查、监控等方法,实施日常监督;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施专项监督。 第十六条第1款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前,应当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第3款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被监督对象的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督对象。 第十七条第1款 财政监督结束后,财政部门对有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机关处理。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3 |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002000 | **** | ****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658号)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政府****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1.检查责任: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工作计划,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采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反馈责任:在监督工作结束前,现场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3.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理。 4.考核责任: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有重要****人民政府报告。 5.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将监督检查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 1.《**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的事项,通过核查、监控等方法,实施日常监督;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施专项监督。 2.《**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第1款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前,应当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3.《**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第1款 财政监督结束后,财政部门对有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机关处理。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658号)第六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4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004000 | **** | ****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修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三)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 ****政府采购活动;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1.检查责任: 根据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或者财政部统一部署或者日常财政管理需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进行检查。 2.提前告知责任: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检查信息。 3.反馈责任: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4.处理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对被检查人作出相应处理。 5.归档责任:在检查后,将检查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的事项,通过核查、监控等方法,实施日常监督;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施专项监督。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第1款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3.《**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第1款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前,应当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4.《**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第1款 财政监督结束后,财政部门对有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机关处理。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5 | 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管对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005000 | **** | **** |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正) 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也可以将本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 1.检查责任: 根据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或者财政部统一部署或者日常财政管理需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进行检查。 2.提前告知责任: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检查信息。 3.反馈责任: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4.处理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对被检查人作出相应处理。 5.归档责任:在检查后,将检查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的事项,通过核查、监控等方法,实施日常监督;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施专项监督。 1-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第1款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3.《**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第1款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前,应当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4.《**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第1款 财政监督结束后,财政部门对有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机关处理。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检疫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检疫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处理规定,滥用职权的; 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6 | 对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协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006000 | **** | **** | 【法律】《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管理部****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部门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管理部门进行。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 (二)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 (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 (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 (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 |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或者财政部统一部署或者日常财政管理需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进行检查。 2.提前告知责任: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检查信息。 3.反馈责任: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4.处理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对被检查人作出相应处理。 5.归档责任:在检查后,将检查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6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协会核实。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7 |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001000 | **** | **** | 【法律】《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第二条:“经省级(含省****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宁财规发〔2018〕35号)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财政厅、****总局****税务局(以下简称“****总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 1.复审责任:对税务部门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 2.认定责任:****税务局研究核准确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3.及时公布《自治区级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 《财政部、****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宁财规发〔2018〕35号)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财政厅、****总局****税务局(以下简称“****总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七条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总局****税务局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总局****税务局将相****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的,****财政厅****总局****税务局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免税资格确认的; 2.因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办理审核确认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及时公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8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001000 | **** | ****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行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658号)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 1.立案责任:根据供应商投诉书,依法对投诉书内容进行审核,对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的,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并立案。 2.调查责任:对投诉书内容依法开展书面调查或者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论,依法予以处理,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9 | 对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004000 | **** | **** | 【部门规章】《自****管理局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宁地金监发〔2021〕47号) 第六十一条 ****工作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典当行的监督检查,做好本辖区内典当行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具体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典当行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询、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入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典当行有权拒绝检查。 | 1.立案责任:根据供应商投诉书,依法对投诉书内容进行审核,对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的,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并立案。 2.调查责任:对投诉书内容依法开展书面调查或者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论,依法予以处理,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人民政府具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