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4]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2024]1号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梁湖派出所北侧,地块**上源路,****派出所,西至西兴河,北至多元东路。地块面积为9260m2。****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20.884164°,北纬:29.995600°。2007年以前,地块内主要为农田,主要种植水稻。2007年-2016年,地块内主要为林地和农田。根据人员访谈结果:国家禁止施用滴滴涕、六六六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已三十多年了,本地块水稻种植主要施用低毒易降解农药和尿素等农家肥。2016年后水稻停止种植,不再施用农药和化肥,至今地块内一直为闲置空地和林地,无其他用途。地块内无工业企业,无家庭作坊,不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输送或储存,未发生过泄漏及环境污染事件,未涉及工业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倾倒与填埋等,未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根据《****[2024]1号地块红线图》,本次调查地块****镇社区设施服务用地(0702)。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城镇社区设施服务用地属于居住用地(07****社区设施服务用地(0702),对应《****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中规定的甲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居住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现状为闲置空地和林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为更准确掌握本项目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市****办事处(简称“业主单位”)于2024年12月委托****(以下简称“我单位”)对****[2024]1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单位按照以第一阶段调查为主的调查工作计划,对本项目及邻近地区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相关人员的访问调查,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主要结论:****[2024]1号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满足《****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中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个条件,可在第一阶段调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根据第一阶段识别调查,****[2024]1号地块满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城镇社区设施服务用地(0704)开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