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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及其有关规定,潮****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处理厂二期工程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出具了《****处理厂二期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结论为合格。
根据相关要求,现对该项目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结果进行公示,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反映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03月07日-2025年04月03日(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公司
监测单位:中天****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