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人民政府以《****人民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1)〔2024〕41号)批复,现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委员会,具体以项目选址红线图确定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中心**排水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合计 | ||
| 水田 | 旱地 | 沟渠 | ||
| ****委员会 | 1.0606 | 0.0562 | 0.0009 | 1.1177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区片 | 征地面积 | 一般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委员会 | 第一区片 | 1.1177 | 66 | 26.4 | 39.6 | 73.7682 |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2023〕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2023〕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费
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县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政府(地址:宾州镇昆仑东路1号,联系电话:0771-****769)。
特此公告。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