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24年度第六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审批
广东-惠州-惠阳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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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2024年度第六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府告〔2025〕1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位于新圩镇产径村、**村地段6.0258公顷集体土地,作为**市**区2024年度第六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区新圩镇产径村、**村地段,属**市**区新圩镇****经济**社、**市**区新圩****经济**社、**市**区新圩****经济**社、**市**区新圩****经济**社、**市**区新圩****经济**社、**市**区新圩****经济**社、**市**区新圩****经济**社、**市**区新圩****经济**社、**市**区新圩****经济**社、**市**区新圩****经济**社所有的集体土地,面积合计6.0258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件《被征地四至红线图(**区2024年度第六十三批次)》。

二、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人民医院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用地项目。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局**惠****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和《**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府办〔202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征地留用地按照《**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惠府办〔2023〕8号)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关于公布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计提保障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24〕53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预公告的公告期自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6日止。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局****分局、**市****建设局、******管理局、******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待征地补偿工作完成后恢复办理:

(一)审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结婚(包括子女随迁)、出生、回国、退伍、转业、毕业生户籍回迁、刑满释放人员等原因应当入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人土地上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经营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岩华;联系电话:0752-****062。


附件:被征地四至红线图(**区2024年度第六十三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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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时间: 2025-03-07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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