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的****刑罚执行及狱务公开系统运维服务项目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刑罚执行及狱务公开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392568元
二、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 序号 | 品目分类 | 品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预算(元) |
| 1 | C020603-软件运维服务 | ****刑罚执行及狱务公开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 项 | 1 | 392568 |
三、拟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1.名称:****
2.地址:**市**区西三旗昌临813号A11号楼101室
四、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一)刑罚执行系统
1、刑罚执行办案平台建设过程中,****根据政法委提出的政法业务协同要求对系统进行了相应改造。****检察院、法院进行数据交互过程中存在运行不稳定的情况,例如:协同数据传输失败、数据损坏等,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维护和解决问题。
2、刑罚执行办案平台合同约定的“国科签批电子电子印章系统”中的电子签证,每年需要进行1次证书延期,且监狱相关人员岗位调整后需要进行电子签章更正,均需相关技术人员提供保障。
3、刑罚执行办案平台合同约定“《国科刑罚执行系统V1.0》和《国科电子印章系统V1.0》知识产权和版权归****所有,甲方拥有无限制使用权”。因甲方无该系统的版权,只能由****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保障。
(二)狱务公开系统
狱务公开系统包含“狱务公**台”,合同未对该平台软件的版权进行明确,****公司一直未向甲方提供该平台软件的源代码,平台的技术保障工作只能由****提供。
根据司法部《监狱信息化运行维护规范》(SF/T 0088-2021)中“软件运行维护和升级宜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之规定,以及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之规定,建议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公司的运维服务。
五、第三方专家对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唯一性论证的意见
| 论证时间 | 2025-03-04 | |
| 论证地点 | 中慧****公司会议室 | |
| 论证意见 | 唯一性论证意见: 本项目拟购服务是****刑罚执行及狱务公开系统运维,该系统及平台开发商及运维服务商是****。该公司拥有平台及系统的版权和源代码,是唯一熟悉平台、系统底层数据结构、数据接口及中间件的单位,由其继续提供运维服务,可以节约经费,实现运维的无缝对接,保证服务的配套性和项目一致性。 综上所述本项目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符合《中国人民**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项目应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实施。 预算合理论证意见: 根据市场同类项目行情和以往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结合本项目服务内容,本项目预算合理。 | |
| 专家成员名单 |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 曹卫京 | ****法院 | 高级 |
| 陈明义 | 中南大学 | 高级 |
| 高云萍 | **市**区崇格****公司 | 高级 |
六、公示期限:自2025-03-10 至2025-03-17 止,共计5个工作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实名反映,并抄报监管部门。
七、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联 系 人:宋女士
电 话:0731-****2779
地 址:**省**市**区八一路****326
本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