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发展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乌鲁木齐和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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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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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持有**和泰嘉****公司1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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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10
1,420万元 人民币
21
2025-03-10
网络竞价
一、借款人**市和瑞俊****公司向****银行****公司**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贰亿元整,2020年5月8日,由保证人**俊发房****公司、**茂****公司、**和泰嘉****公司和自然人沈喧博及配偶康丽、王斌及配偶孙颖莉、吴丽萍及配偶张俊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期限为2020年5月8日至2028年5月7日,**和泰嘉****公司作为上述贷款的保证人,自愿将拟投资建设的位于**市**区碱泉二街以南宗编号650********110255-C地块项目回款资金作为前述贷款的还款来源,担保金额共计****3795.73元,截至评估基准担保事项尚未解除,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二、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借款账面值 ****57801.50元,为**和泰嘉****公司****银行****公司****分行取得的抵质押借款,抵押物为“碱泉二街**和泰嘉美”项目的1#、2#、3#、4#楼部分底商和住宅及5#商业楼,抵押物价值****74746.00元,抵押期限为2021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质押物为**鼎盛世****公司持有的**和泰嘉****公司股权,出质股权数额****0000.00元,登记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截至评估基准日以上抵质押物尚未解押,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三、截至评估基准日,**和泰嘉****公司投资开发的“碱泉二街**和泰嘉美”1#-4#住宅已交付使用,5#商业楼尚在建设中,但以上项目均未进行第三方结算,成本确认根据**和泰嘉****公司预估的项目产值按照面积分摊。 四、截至报告日,部分房产已销售,本次评估以实际销售价为评估价。 五、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尽职调查确认书》****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建议书》等备查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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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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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发展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乌鲁木齐和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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