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市崇安大桥至梅****停车场工程项目拟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市崇安大桥至梅****停车场工程项目,位于崇安街道城南村。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交通场站用地,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崇安街道城南村集体土地0.1776公顷,其中:耕地0.0939公顷、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0837公顷。涉及土地已全部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地〔2023〕42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办事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62.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及具体标准如下:
耕地624000.00元/公顷,系数1;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74560.00元/公顷,系数0.4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和发放表,****银行卡、存折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3人。根据《**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关于印》(武政综〔2011〕210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街道)、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关于印发》(武政综〔2011〕21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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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