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县花烈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县严道街道堡子村1组、2组(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县严道街道堡子村1组集体土地约9.0645亩、堡子村2组集体土地2.223亩。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县花烈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雅府发〔2023〕19号)、****《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荥府发〔2023〕23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为41000元/亩,非农用地为20500元/亩。
(二)被征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抢建的构建筑物。
2.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屋顶鱼池,鸽笼等养殖业及设施。
3.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5.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6.征地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7.其他经认定不予补偿的。
五、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安置人员可按照关于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规定,****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安置。
六、社会保障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规划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具体****办事处组织实施。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无登记材料的,以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为准。
(三)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标准政策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荥府办发〔2011〕27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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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