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8000吨工程安全网片及其他金属工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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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2/28

18:48

关于年产8000吨工程安全网片及其他金属工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年产8000吨工程安全网片及其他金属工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2月17日第6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511.43万元,环保投资43万元,于**乌鲁****工业园区**北路东七巷365****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4′28.864″,北纬43°59′59.411″)建设工程安全网片及其他金属工件生产项目。项目租赁**市****加工厂10000平方米厂房及办公楼,布设机加工车间、2个喷塑间及1个固化车间、600平方米原料区、700平方米成品区,配套建设1台581.11千瓦/小时燃气固化炉、10平方米危废暂存间等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生产工序包括:外购钢材切割、焊接、组装、喷塑、固化等。本项目建成后生产工程网安全网片5000吨/年、各类金属工件3000吨/年。喷漆工序使用环氧树脂100吨/年,天然气6万立方米/年,项目冬季不生产。

二、****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RCO)一体化装置处理后与固化炉废气一同通过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废气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燃气固化炉配套低氮燃烧器,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国家、自治区及“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管控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切割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逸散,喷塑工序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切割粉尘、除尘灰、废布袋、废焊渣、废包装材料等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布袋除尘器回收的塑粉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2吨/年,二氧化硫:0.01吨/年、颗粒物:0.62吨/年,氮氧化物:0.1吨/年,其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21年**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排放量从2021年**威凯达****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8000吨工程安全网片及其他金属工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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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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