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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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南溪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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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第1号)
发表日期:2025年03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土地征收预公告》(南府通〔2024〕2号),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市**区罗龙街道羊耳村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3997公顷,其中农用地0.3997公顷;**市**区罗龙街道中池村6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9316公顷,其中农用地2.4017公顷,建设用地0.5299公顷;**市**区罗龙街道中池村7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1132公顷,其中农用地2.0449公顷,建设用地0.0683公顷;**市**区罗龙街道中池村8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3312公顷,其中农用地0.1962公顷,建设用地0.1350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南府通〔2023〕2号)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计算;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全额用于安置被征地农转非应安置人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规定标准计算。

四、安置对象

(一)人员安置对象。按照《****关于延用〈**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中有关农转非安置应安置人数计算办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被征地户协商确定到具体人员。

(二)住房安置对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关于延用〈**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住房安置对象。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方式。按照《****关于延用〈**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中农转非安置相关办法执行,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应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住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关于延用〈**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等有关规定,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社会保障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应安置人员,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4年3月6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街道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二)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日期截止时间为 2024年3月6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自然**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三)依法确定《**市**区2024年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由属地街道根据《方案》等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陈鑫;

联系电话:0831—****025;

地址:**市**区**街道文化路中段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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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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