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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 ||
| 2025-02-20 | ||
| ****分局 | ||
| ****分局 | ||
| 2025-02-20 | ||
| 关于******县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舒环评〔2025〕4号
关于******县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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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县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县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位于**省**市**县**镇三南路东侧,项目用地面积26亩,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项目新增分拣生产线和建筑垃圾**化生产线各一条(建筑垃圾处置生产线1条,水泥砖生产线1条),建筑垃圾处置工艺为:建筑垃圾通过卸料、预破碎、分拣、喂料、一次破碎、一次筛分、风选、磁选、二次破碎、磁选、二次筛分后得到不同粒径的石子、瓜子片、石粉。水泥砖生产工艺为:水泥、石子、石粉通过上料、搅拌、压制成型、养护制成水泥砖。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置建筑垃圾25万吨,年产1200万块水泥砖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喂料、破碎、筛分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风选机封闭作业,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筒仓颗粒物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搅拌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粉尘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 中排放限值。
2.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车辆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 规范废油桶、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分拣的废金属、废塑料、废布、废木材、收集的粉尘、三级沉淀池沉渣、制砖产生的不合格品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 切实做好破碎机、供料机、磁选机、振动筛、风选机、上料机、搅拌机、制砖机、水泥筒仓和仓顶除尘器、洗车平台、风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 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噪声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规范材料及泥土外运,避免夜间作业,尽可能减少开挖面,严防水土流失,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6. 项目单位****生态环境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住建局负责行业管理,县生态****执法大队、****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