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审批
福建-泉州-晋江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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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5-00023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5〕13号
发布机构:****发改委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5
****委员会关于**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时间:2025-02-25 10:37

****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的请示》(泉水务〔2025〕2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列入《**市**水系联排联调规划总体方案》(泉政函〔2022〕50号),项目建设对提高供水水质、保障供水安全,化解南高干渠一级饮用水源对城市开发建设的制约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你司投资建设**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为****。

二、建设地点:**市鲤****街道、浮桥街道、海滨街道、**街道,**市池店镇。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该工程输水线路总长16.56千米,设计供水规模15立方米/秒(130万吨/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口、泵站、输水管道、出口调节建筑物等。

工程起点取水口布置在**干流金鸡闸上游约100米的库区**,由进水口、引水箱涵、自动清污机、检修闸等组成。加压泵站布置于金鸡拦河闸上游**河滩地,由进水前池、主房、副广房、加药间及综合楼等组成。输水管道线路总长16.56千米,其中,涉及鲤**约9.81千米,**市6.75千米;管道主要采用明挖敷设和顶管两种,其中:明挖敷设段长9.53千米,采用2根DN2200连续缠绕玻璃钢管或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顶管段长7.03千米,采用2根DN2200连续缠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顶管或钢管。工程终点出口调节****管理处池店管理站内,管理站面积约4.76亩,水流经末端调节池平压后,通过出水管分别输水至**二通道调节池和**一期工程田洋取水口。

四、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为201073.0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0214.61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项目资本金以外的投资由项目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五、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鲤**、****政府审查批复,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1.****政府****中心出具的《关于的模拟评审意见》(泉评审〔2023〕6号);2.****规划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02025XS****588号);3.****水利局出具的《关于**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复函》(泉水函〔2023〕41号)、《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建设****北渠干渠供水替代工程意见的函》;4.****政府出具的《关于**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泉鲤政函〔2023〕11****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函》(晋政函〔2023〕45号);5.********中心审查确认的《**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七、请你司在建设、运营期间督促项目单位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防洪、安全生产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要求;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加**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

八、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项目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项目实施过程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一、鉴于**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一期工程)核准前置《中华人民**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0038号******局撤销,本次同时注销《****委员会关于**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泉发改审〔2023〕58号)。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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