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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公司变更**岸线使用人的请示》(****)收悉。****改革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台****公司码头工程1号泊位岸线使用人,由“台****公司”变更为“**嘉****公司”;2号泊位岸线使用人,由“台****公司”变更为“江****公司”。
二、其余事项仍按《关于台****公司码头工程使用**岸线的批复》(粤交规〔2009〕132号)《关于**港******公司码头二期工程使用**岸线的批复》(粤交港〔2012〕563号)执行。
此复。
抄送:****运输厅,****改革局、**海事局,台****公司、**市嘉****公司、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