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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描述 | 5A甲级写字楼,**区**东路街道**中路332号、336号**中路769号商业办公。 |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黄字(2011) 第 002742 号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3335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9531.93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标的房产为出租经营,目前大部分处于出租中,本次转让为带租约转让。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资产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金额。 2.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未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若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假设、前提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报告使用人不能使用本评估报告,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告使用人承担。 3.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评估测算中所依据的,部分是现行的政策条款,部分是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参数。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变化而导致不同意本次评估结论的责任。 4.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5.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市房地产产权证及调档信息,评估对象华旭大厦室号102、1夹层、202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公司,根据现有资料、现场调查及被评估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陈述,因历史安置补偿遗留问题,****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楼栋交付使用开始,便实际占有并使用上述房屋,但未与******公司达成正式的租赁、转让或其他合法使用协议。****旅行社有限公司占用房屋的原始依据及确切原因,且双方在占用期间未就房屋使用事宜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本报告已充****酒店****公司此占用事实,以确保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评估对象房地产现状。 本次评估基于公开市场假设,仅考虑房地产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客观价值。由于产权登记在******公司名下,从法律权属角度,******公司对该房地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本次评估不考虑因被占用这一因素对房地产价值产生的影响。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参数、数据及方法均基于正常市场状况,旨在反映房地产在无占用纠纷情况下的市场价值。 本报告使用者需充分注意室号102、1F夹层、202房屋被占用这一特殊情况,在基于本报告进行决策时,建议报告使用者综合考虑法律、经济及实际使用等多方面因素,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 本次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 3. 标的房产为出租经营,目前大部分处于出租中,本次转让为带租约转让。具体租赁情况可在签署保密承诺后和转让方尽调。 4、如需看房,请先电话联系:181****3355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中路336号2006室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50000万****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受让方需****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本项目按现状交接。待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额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并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物业管理、公共事业账户名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移交房屋。房屋交付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已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4)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0.本项目若成交,成交金额1亿以内(含1亿)部分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0.8%交纳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1亿以上部分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纳账户名称:****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900000258;开户行:****银行**支行。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或隐名委托方式申请受让。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杨江 |
| 联系电话 | 181****3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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