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 审批时间 |
| 1 | 关于梧****公司年产1万吨塑料色母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梧(**)〔2025〕4号 | 2025年3月10日 |
| 关于梧****公司年产1万吨塑料色母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 ||||
| 你单位报审由******公司编制的《梧****公司年产1万吨塑料色母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性质与投资 此项目为**项目,选址位于**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置业五路3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13分26.55秒,北纬23度20分46.22秒。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5万元,占总投资的2.75%。 (二)建设内容 项目占地1500平方米,租用**市****公司**厂房进行建设。引进塑料色母粒加工处理生产线2条(分两期建设),安装生产设备及配套生产设施,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将具备年产 1 万吨塑料色母粒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得****园区管理委员会成功备案(项目代码:****)。 四、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处理 1.密炼机投料废气、破碎废气,设置封闭车间且在密炼机出料口、破碎机上方均设置集气罩。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 2.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 15 米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二)废水处理 1.生产废水 冷却水,直接冷却循环用水定****园区****处理厂,间接冷却循环用水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控制 1.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针对密炼机、破碎机、挤出机等设备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2.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噪声异常增大。 3.完善厂界周边绿化,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废处理 1.生活垃圾 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废 废包装袋、废布袋****回收站回收利用;布袋除尘粉、边角料、不合格品、沉降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3.危险废物 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地面进行耐腐蚀硬化处理且无裂隙,做好防雨、防泄漏、防渗透措施,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各类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 2025年3月10日 |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环境局,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