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关于偃师区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审批
河南-洛阳-偃师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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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
通告

偃政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2-05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政府于2025年1月9日印发《关于**市**区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5〕27号),同意我区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4.9324公顷(耕地4.6101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2790公顷,共计7.2114公顷(其中耕地4.6101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拟****社区集体土地2.3377公顷(其中农用地0.0587公顷、建设用地2.2790公顷)。

**********社区集体土地4.4298公顷(其中农用地4.4298公顷)。

拟****社区集体土地0.4439公顷(其中农用地0.4439公顷)。

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水岸绿洲三期,****社区安置房,南至伊洛路,北至水岸绿洲三期。

地块2:**小路,西至洛****公司,南至安商纬二路,北至小路。

地块3:**S539,西至洛****公司,南至高辛路,北至太学路。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教育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商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社区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社区、槐新街道**村标准为102万元/公顷。

社保标准按照《******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相关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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