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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12日我局对《**县农用地膜生产项目》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0-****295
通讯地址:**县附城**美路302号(****)
公示期:2025年3月12日起(7个工作日)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 地点 |
| 1 | **县农用地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 康环审发〔2025〕03号 | 2025.3.12 | **县农用地膜生产项目 | ******公司 | **县附城镇高丰村工业集中区5号厂房二楼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电话:0930-****295 通讯地址:**县康美路302号 邮编:731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