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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2024年第一批贵金属银、贵金属金、铜合金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05776 |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否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14 |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03 |
| 其他资产 | |
| 数量 | 以现场实物为准 |
| 相关介绍 | 鉴定标的类别 单位 数量 重量(g) 鉴定总价(元) 贵金属银 件 1 520 2579.2 贵金属银 件 1 66.215 328.43 贵金属金 件 1 21.438 9111.15 铜合金 件 1 316.827 17.11 铜合金 件 1 405 21.87 |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
|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市**省**市**市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财政部门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财政厅 |
| 批准文件名称 | ****财政厅****监狱管理局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的函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省产权交易市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4、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清运、移交、处理,相关环节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5)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5、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自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赴标的物所在地与转让方完成标的清点移交,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6、意向受让方需登录**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 7、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8、**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中国境内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转让方无法提供发票。
2.公示期内标的查勘联系人负责引领意向方查勘标的。
联系人:高晨凯:联系方式:133****4185,意向受让方需按照查勘联系人安排进行查勘。
3. 最终受让方须在交纳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署成交手续后,方可与转让方办理资产接收,转让方须在收到交易市场有关成交结果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最终受让方完成资产交接。
4.意向受让方实地查勘需携带身份证并提前联系转让方;查勘时不允许携带任何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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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3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 交纳时间 | 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前交纳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①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②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③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④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作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⑥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2.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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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