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PZ2023-57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信息
**市PZ2023-57号宗地位于**市致和街道福兴大道西侧,齐心大道南侧(原百祥村),中心坐标为E103°57′10.12″,N30°55′22.86″。该地块内东北部和西**在2008年前为农用地,2008年~2023年为工业用地,使用者有******公司、彭****家具厂,均为家具生产企业,目前该地块所涉及的企业现已关闭搬迁,原有的生产线也已全部拆除,根据**市土地利用规划,该地块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和《**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根据部长信箱中《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中关于“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检测”,环保部明确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了解**市PZ2023-57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为后续地块使用提供依据,****委托**鑫****公司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地块的现场踏勘、相关人员访谈和快速检测,编制完成了本调查报告。
二、调查情况
通过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进行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与文献的收集与汇总分析,对**市PZ2023-57号宗地地块污染识别得出结论如下:
(1)调查地块内有农业和工业用地历史,传统农业主要使用农家肥,对土壤污染风险小。工业生产历史为******公司、彭****家具厂,均为家具生产企业,现场调查该地块各企业车间地面水泥硬化,有部分地面有轻微破损,调查地块内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性质较稳定,涉及的油漆等有毒有害物质均采用了桶装,储存于仓库,需要重点关注的污染物包括是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正丙苯、乙酸-2-丁氧基乙酯、乙酸乙酯、3-乙氧基丙酸乙酯、醋酸丁酯、甲醛、苯乙烯、过氧化环己酮、石油类、醋酸乙烯。地块建筑垃圾及外来建筑生活混合垃圾的堆存产生的淋滤液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风险,需要重点关注汞、镉、铬、砷、铅等污染因子。
(2)相邻地块有农户住宅、家具生产、PVC颗粒生产、电器生产和地块建筑物拆除后垃圾堆存历史。农户居住及农田使用对地块污染风险小。家具生产过程主要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后期垃圾堆存淋滤液可能涉及重金属,PVC颗粒生产主要涉及甲苯、二甲苯和氯乙烯等,电器生产主要涉及甲苯、氟及其化合物、氯乙烯等。以上污染物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和入渗等作用迁移至调查地块,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风险。。
根据调查,本地块历史企业主要生产家具,存在危险废物的暂存、地块内和周边紧邻有生产型企业,具有一定的污染风险,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查,结合《**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生态环境厅,川环办函[2022]443号)规定的情况,本地块仅进行第一阶段调查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第二阶段采样分析工作。
三、调查结论
1、采样方案
本次调查采样布点专业判断布点法为主,辅以分区布点法。
在地块内布设14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地块外布设3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在地块外西侧空地内布设1个土壤表层样采样点。根据2024年12****家具厂法人的补充访谈及其提供的资料,厂区的危废暂存间设置在厂区东南角。基于此信息,对该危废暂存间进行了补充布点,故本次调查一共布设了18个土壤柱状样,1个土壤表层样(土壤清洁对照点)。
土壤监测指标包括GB36600-2018表1土壤45项基本项、pH值、甲醛、氟化物(总)、石油烃(C10-C40)、氰化物、锰、钴、总铬,合计53项。
地下水共布设3个监测井,分别为地块外地下水流向的上游背景点、地块内污染监测点、地块地下水流向下游监测点。地下水监测指标包括 GB/T 14848-2017)中的常规指标35项指标(除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a放射性、总β放射性)、镍、二甲苯、乙苯、石油类、甲醛,合计40项。
2、检测结果
土壤:调查结果显示,调查范围内土壤样品中共检出pH值、重金属和无机物10项(砷、镉、铜、铅、汞、镍、钴、铬、锰、氟化物)、挥发性有机物1项(甲醛)、半挥发性有机物2项(苯并[a]芘、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其余指标(氰化物、六价铬、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反式-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 、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萘、二苯并[a,h]蒽)均低于检出限。各检出指标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地块下游监测井(X2)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有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13项(pH值、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铜、耗氧量、氨氮、钠),毒理学指标5项(氟化物、硝酸盐氮、砷、镍、铅);其余指标(色度、亚硝酸盐氮、铁、锌、铝、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氰化物、碘化物、汞、硒、镉、铬(六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甲醛、石油类)均未检出。
地块下游监测井(X3)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有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13项(pH值、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铜、耗氧量、氨氮、钠),毒理学指标5项(氟化物、硝酸盐氮、砷、镍、硒);其余指标(色度、亚硝酸盐氮、铁、锌、铝、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氰化物、碘化物、汞、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类、乙苯、二甲苯、甲醛)均未检出。
地块外清洁对照点(X1)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有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13项(pH值、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铜、耗氧量、氨氮、钠),毒理学指标5项(氟化物、硝酸盐氮、砷、镍、硒);其余指标(色度、亚硝酸盐氮、铁、锌、铝、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氰化物、碘化物、汞、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类、乙苯、二甲苯、甲醛)均未检出。
地下水所有点位的检出项目监测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
3、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该地块调查范围内土壤中的各项检测因子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2018)中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及上下游地下水监测井检出项目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
因此,本次地块调查认为,该调查地块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开发要求,可以作为商住混合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及《**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号)的等相关要求,现将《**市PZ2023-19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人:周旭毅
联系电话:028-****3727
五、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名称:**鑫****公司
联系人:袁工
联系电话:173****3889
作者(why-,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5-03-14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