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的管理,规范燃气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近期,****建设局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改(202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管理部门完成了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等级拟评定,现将拟**果向社会公布,如有异议,****建设局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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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132家,其中A级燃气企业55家,B级燃气企业59家,C级燃气企业2家,停业中燃气企业10家,未经营燃气企业1家,已申请暂停经营企业2家,已注销3家。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综合1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燃气企业信用状况分为三级:
1.A级:指严格遵守燃气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未发生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协议问题的;
(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因违法****管理部****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2.B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燃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二)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按要求时限全部完成整改的;
(三)1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记录的;
(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C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协议,发生超范围经营、限购、限购、停供、弃供问题,以及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转供燃气等行为的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在监督检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1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失信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