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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事项予以更正(撤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 年4月7 日之前)将异****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更正(撤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县体育****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752-****032、****037。
公告单位:****中心
2025年3月14日
|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 1 | **市**县**街道青溪村青龙路123号 | 粤(2024)**县不动产权第****242号《不动产权证书》存在错误。2024年11月17日,我局向张国仙、张冠成送达《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2025年1月23****政府驳回张国仙、张冠成行政复议申请,现已满30个工作日,张国仙、张冠成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更正(注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对粤(2024)**县不动产权第****242号《不动产权证书》进行更正(撤销),予以公告。 | 建筑面积更正为469.03平方米,宗地面积更正为170.81平方米 |